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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专栏简介

北京离婚律师网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过错方赔偿需要哪些证据,离婚损害赔偿过错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标准,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能否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遭遇家庭暴力能否要求对方赔偿,离婚前擅自终止妊娠男方能要精神赔偿吗,丈夫与人私通妻子能否获得离婚损害赔偿金,丈夫与他人非法同居并生子妻子有权追索精神损害赔偿,“婚外情”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离婚损害赔偿中举证责任问题探析等。

  • 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行使条件
    日期:2012-07-31 点击:332次

    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行使条件 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婚姻关系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无过错方请求对方给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具体赔偿的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予以确定。

  • 怎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案释法
    日期:2012-05-22 点击:314次

    怎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案释法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家庭中男性对女性(如夫对妻)、年轻人对老年人(如成年子女对年迈父母)、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的强暴行为,其中尤以夫妻关系中夫对妻实施的暴力行为为甚。我国婚姻法已将“禁止家庭暴力”写入总则,规定对家庭暴力实施者可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离婚的过错赔偿的条件及赔偿请求主体
    日期:2012-05-22 点击:359次

    离婚的过错赔偿的条件及赔偿请求主体 如果提出离婚的是有过错方,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如果在一审没有提出,在二审时还可以提出,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另行起诉,提出损害赔偿。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法律解析
    日期:2012-05-12 点击:355次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法律解析 在因果关系的链条里,直接和间接本是不能明确区分的两个概念,但在法律上有其特定含义。直接损害,指受害人因受侵权行为侵权而直接损失的财产或为避免及补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例如因实施家庭暴力,受害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治疗而付出的医药费等。离婚的发生。也就是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造成了离婚的后果。该要件由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性决定的,正是该要件表现了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侵权责任的发生情形。对于该要件,在理论和实践中有人提出损害赔偿不能以离婚为条件,损害赔偿固然不以离婚为要件,但婚内发生的赔偿是其他形式的赔偿,而非是离婚损害赔偿。

  • 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探析
    日期:2012-05-12 点击:326次

    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探析 从婚姻设立后的夫妻关系看,婚姻不是合同或相当于合同。婚姻关系解除的原因可基于当事人的协议,亦可基于法定情形。但无论哪种情形,都与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解除要件不同。第一,在协议解除的情形下,合同关系中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便直接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无需国家的干涉。而在夫妻关系的协议解除中,婚姻关系并不随夫妻双方的合意而当然解除,其还需要国家对该协议的审查与确认。

  • 约定财产制和夫妻举证责任的缺陷
    日期:2012-05-12 点击:403次

    约定财产制和夫妻举证责任的缺陷 约定财产制的约定财产范围时间上包括婚前和婚后,内容包括共有的和特有的夫妻财产,约定方式根据新《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为要式法律形式为。由于我国个人财产申报和管理制度不健全。夫妻约定财产制最突出的矛盾是当夫或妻一方与民事相对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时与民事相对人的交易安全没有保障。

  • 离婚过错赔偿构成要件法律解析
    日期:2012-05-12 点击:276次

    离婚过错赔偿构成要件法律解析 离婚过错赔偿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其构成要件如下:1、请求人和被请求人须是离婚的双方,且诉请求须在离婚时,或离婚后提出,2、请求入须无过错,3、被请求人背离了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而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4、该行为须是离婚的原因。

  • 家务劳动价值确认及补偿的国际比较
    日期:2012-05-06 点击:441次

    家务劳动价值确认及补偿的国际比较 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及经济补偿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已成为世界之共识,我国要适应全球经济的发展,对于社会的基本细胞组织家庭要予以高度重视,重视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价值,不能因夫妻财产制的不同而得到补偿的法律后果不同。

  • 我国新《婚姻法》中关于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及缺陷
    日期:2012-05-06 点击:630次

    我国新《婚姻法》中关于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及缺陷 只有当婚姻当事人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各自所有即采用分别财产制,家务劳动才具有价值,才适用补偿救济;而婚后所得共同制或约定一般共同制和婚前财产约定的情况下,付出较多家务劳动补偿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未作明确规定。请求补偿的前提条件是一方对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或一方协助了对方工作,即一方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奉献给了家庭或另一方,而另一方明显从婚姻中受益,如果双方都为家庭尽了义务,则不存在补偿问题。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才算尽了较多义务,我国法律没有一个具体的评价标准,实践中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

  •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日期:2012-05-01 点击:289次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离婚是由上述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也就是说,上述违法行为和离婚之间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无过错方因离婚而蒙受损害,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损害。在财产上、精神上蒙受损害的程度,只是确定赔偿范围的具体依据。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有了法律依据。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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