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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子女抚养栏目:子女抚养,监护权,姓名权,探望权;离婚律师团队针对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下列咨询服务: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用如何分担,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况,如何争回孩子抚养权,探望权受侵害的法律救济,隔代探望的法律问题,离异后对养子女的抚养纠纷,离异后擅自改孩子姓氏即姓名权的法律救济,离异后再婚生子,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等有关子女抚养法律纠纷的问题。

  • 解说《民法总则》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
    日期:2019-12-15 点击:209次

    解说《民法总则》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上述规定均体现了,确立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和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基础上建立的新的监护制度体系的立法精神,维护了被监护人人权,尊重被监护人自主决定权,昭示了《民法总则》监护制度立法理念的重大进步。

  • 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日期:2019-12-12 点击:151次

    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 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财产权利属于变更抚养关系的正当理由
    日期:2019-12-12 点击:378次

    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财产权利属于变更抚养关系的正当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利的其他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根据权威解释,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利的其他行为,主要是指侵害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利,如出卖被监护人的房产、出借被监护人的资金等。

  • 变更抚养关系的必要性解析
    日期:2019-12-12 点击:260次

    变更抚养关系的必要性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却有不利影响的。

  • 亲生父亲在离婚后仍是子女的第一监护人
    日期:2019-12-12 点击:315次

    亲生父亲在离婚后仍是子女的第一监护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夫妻离婚后均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生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这种基础决定了生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位的亲权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关系而发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 离婚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实际抚养孩子是否可以向抚养权人主张抚养费
    日期:2019-12-12 点击:2039次

    离婚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实际抚养孩子是否可以向抚养权人主张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这就是民事裁判的既判力。裁判的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裁判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 关于抚养费利息支持的法律适用及主体要求
    日期:2019-12-12 点击:1027次

    关于抚养费利息支持的法律适用及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按父母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标准提出抚养费主张,但其并不是离婚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不能直接按协议约定主张相关的迟延履行利息。而离异一方直接作为原告起诉时,则可以得到迟延履行利息的支持,利息的支持更多地为弥补抚养投入多的一方产生的损失,这也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

  • 抚养费给付法定依据及超出法定部分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
    日期:2019-12-12 点击:659次

    抚养费给付法定依据及超出法定部分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抚养费包括子女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对上述教育费、医疗费的范围能否做扩大解释?是否可以扩大到子女在学校正常教育之外的课外辅导费用、因学区划分而就读于学区外高价学校所交的择校费用、为了日常学习所购买的学习资料以及学习设施、为了矫正牙齿而产生的牙齿修复费用、购买日常保健药品和营养类药品的费用。

  • 成年大学生子女是否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用
    日期:2019-12-09 点击:377次

    成年大学生子女是否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子女若想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父母抚养,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尚未成年,即年龄未满18周岁;二是虽然已经成年,但是不能独立生活。

  • 不分开抚养裁判理念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二孩抚养问题的具体运用
    日期:2019-12-09 点击:188次

    不分开抚养裁判理念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二孩抚养问题的具体运用同伴间具有同等的地位,彼此理解,相互协商、妥协、合作,与同伴平等地交往有助于未成年人社会能力的发展。随着二孩政策的逐步实施,年龄相近的同胞兄弟姐妹可以有充分的机会相互学习技能、交流经验、宣泄情绪及完善人格。离婚纠纷案件中会出现越来越多的二孩抚养问题,司法实践中应当将不分开抚养裁判理念融入个案裁判之中,审慎适用分开抚养的裁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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