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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致害专栏简介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共同致害损害赔偿律师栏目: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加害行为,连带责任,共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律师代理,起诉状,代理词,答辩状,诉讼时效,诉讼请求,证据材料清单,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的民事责任,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构成的情形。

  • 被侵权人存在过失能否减轻监护人的赔偿责任
    日期:2018-02-05 点击:162次

    被侵权人存在过失能否减轻监护人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力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可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除负有管教、保护被监护人外,对于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要承担民事责任。被监护人之人损害,客观上反映了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让其承担民事责任符合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

  • 竞合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日期:2018-01-15 点击:212次

    竞合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按份赔偿责任并发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竞合侵权行为人承担按份赔偿责任。判断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并发侵权还是竞合侵权应从因果关系的角度进行考量。即判断每一个人独立的侵权行为是否均具有造成全部损害的原因力,各原因力是否可以相互替代,而损害结果并不会因此发生改变。

  • 车辆指定驾驶人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18-01-15 点击:150次

    车辆指定驾驶人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发生后属于该机动车乙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高楼花盆坠落伤人,住户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2017-12-04 点击:461次

    高楼花盆坠落伤人,住户承担连带责任以上两个案例都是高楼坠物伤人但却无人承认,最终由同楼住户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法律上说,这种高楼坠落物体的行为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就是推定所有被告都实施了某种危险行为。的确,这种推定并不精确,仅仅是可能性,但法律承认这种可能性,并在这种可能性的基础上,给予受害人最大的救济。

  • 合伙打人造成伤害,“谁有钱谁就赔"吗
    日期:2017-11-26 点击:239次

    合伙打人造成伤害,“谁有钱谁就赔"吗鉴于小谢没有钱,暂时没有赔偿能力,那么,服务员可以要求小谢的抚养人垫付或延期给付,也可以向小宋主张全部损失。对于小宋来说,承担了全部损失后,可以向小谢追偿垫付的部分。

  • 一个花盆砸伤人,判50家赔合法吗
    日期:2017-11-26 点击:299次

    一个花盆砸伤人,判50家赔合法吗花盆从楼上坠落伤人,这和住户不注意安全有必然联系,是住户自身错误造成的,理应赔偿。同时,50家住户均未提出有力证据,无法证实自己与坠落的花盆没有必然联系。按过错推定原则,他们应该分担赔偿责任。

  • 乘公交“被打"受伤,谁负责
    日期:2017-11-26 点击:155次

    乘公交“被打"受伤,谁负责在本案中,李女士的伤害是由于其他乘客的“侵权行为"所致。但李女士在事发后,并没有起诉侵害她的男性乘客,而是起诉了运输她的公交公司,并且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日期:2017-09-11 点击:409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责任由谁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这是指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其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造成侵权的法律责任。幼儿园老师在幼儿园的教育和管理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幼儿园承担民事责任。

  • 借车出事故的车主是否应该担责
    日期:2017-08-28 点击:313次

    借车出事故的车主是否应该担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借用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自身疾病与交通事故共同致受害人残疾 侵权方能否按外伤参与度赔偿损失
    日期:2016-11-03 点击:218次

    自身疾病与交通事故共同致受害人残疾 侵权方能否按外伤参与度赔偿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过错归责原则,如果非机动车方或行人没有过错,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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