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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官司常识专栏简介

继承官司常识

  • 什么叫概括继承主义
    日期:2022-10-26 点击:151次

    什么叫概括继承主义概括继承主义也叫概括继承原则,是针对遗产范围而言的,即是指继承开始后,由继承人概括承受被继承人财产法上的法律地位,被继承人权利和义务一般的、包括的由继承人整体承受,而并非具体权利义务的个别承受。概括继承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无须继承人作出承认或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而当然发生。

  • 遗产范围: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日期:2022-10-26 点击:111次

    遗产范围: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这是我国原《继承法》第3条和现在的《民法典》第1122条的规定,是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根据概括继承的原则,我们认为,这里的遗产应当理解为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属于二者的统一体,即应当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继承开始时,继承人不仅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也要继承被继承人生前应当承担的财产义务。

  • 遗产继承起诉需要哪些证据
    日期:2022-10-26 点击:154次

    遗产继承起诉需要哪些证据遗产继承起诉时,除了应当提供民事起诉状外,还应当提供证明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了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针对遗产继承诉讼而言,包括原告必须是与遗产继承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即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分得适当遗产权人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遗产继承诉讼的被告通常是全体法定继承人、或其他法定继承人;必须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在民事起诉状中要写清楚;必须是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遗产继承属于财产继承当然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同时遗产继承诉讼实行的是专属管辖,即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同是继子女,继承权利却不同,看看法官怎么说
    日期:2022-10-21 点击:65次

    同是继子女,继承权利却不同,看看法官怎么说在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情形下,相互之间因稳定的抚养教育关系和较为亲密的生活状态成立拟制血亲,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相互之间享有继承权。拟制血亲来源于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关系,而非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关系,仅有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而无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的,不构成拟制血亲。

  • 遗产债务清偿责任的承担顺序
    日期:2022-10-19 点击:159次

    遗产债务清偿责任的承担顺序遗产债务清偿责任的承担顺序,也就是对于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在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之间承担清偿的顺序,这是我国《民法典》第1163条的规定,该规定旨在协调限定继承原则立法背景下遗产债权人的债权和继承权、受遗赠权之间的效力关系。由法定继承人负责清偿遗产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遗产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照比例以所得遗产负责清偿。鉴于《民法典》第1163条已经将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在遗产债务清偿中置于同等地位,遗嘱继承和遗赠不应有先后顺序,在遗产不足以满足全部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份额的情况下,也应当是按照比例受偿

  • 丧葬费属于遗产债务吗
    日期:2022-10-17 点击:131次

    丧葬费属于遗产债务吗从我国的传统习俗、民间习惯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出发,丧葬费原则上不属于继承费用,不是遗产债务,不能从遗产中支付,而应当由继承人以自己的财产负担,只有被继承人不存在法定扶养义务的继承人时,丧葬费才应从遗产中支付。从法律和道德上讲,继承人有义务殡葬被继承人,并自行承担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即使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也同样有这个义务。如果被继承人是因为事故或者侵权行为导致死亡的,按照法律规定,应由责任主体承担丧葬费用,也不属于遗产债务。

  •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为限清偿债务
    日期:2022-10-17 点击:251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为限清偿债务我国《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的限定继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于我国法律同时规定在遗产范围上实行概括继承原则和在遗产承受上实行当然继承原则,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其无须作出接受继承的表示,即视为其接受继承被继承人财产上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而且是概括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和债务。所以,如果继承人没有以积极地意思表示放弃继承,即视为其应对遗产债务承担责任,只是该责任以其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而已。

  • 关于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
    日期:2022-10-10 点击:120次

    关于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可以说,遗产分割是实现从继承权到独立财产权的“分水岭”,除非只有一个继承人,否则继承开始后,遗产则从共同继承人共有的状态经由分割而转变为各继承人单独所有的状态,最终实现遗产在各继承人之间的分配。继承人基于继承权而对遗产的支配,转变为继承人基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财产权利对具体财产的支配。

  • 遗产管理人是什么人?谁能指定?谁来申请?
    日期:2022-10-09 点击:40次

    民法典继承编新增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在立法上回应了社会现实需求,使遗产的处理更加专业化,同时确保遗产能得到妥善管理和顺利分割,亦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当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对遗产享有债权的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以便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遗产。被继承人的遗产无人继承时,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等工作,可依法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完成遗产的后续处理。

  • 关于继承开始后的通知义务与责任
    日期:2022-10-08 点击:93次

    关于继承开始后的通知义务与责任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有通知的义务,这里的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还包括代位继承人和转继承人。通知不能因为自己继承顺序在后就不通知顺序在先的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通知义务,是替代通知,即只有在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情况下才有通知的义务。所谓的“不能通知”必须是因为客观原因才可以,比如说该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与外界隔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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