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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官司常识专栏简介

继承官司常识

  •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者的遗产份额
    日期:2023-07-03 点击:55次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者的遗产份额“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如此解释,就更符合《民法典》第1130条第3款的立法目的,也更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 遗产酌给请求权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日期:2023-07-03 点击:59次

    遗产酌给请求权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遗产酌给请求权人应当享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据此,《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明确了遗产酌给请求权人的原告资格。至于具体诉讼中的被告,一般应当是侵害其权利的主体。

  • 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时的代位继承
    日期:2023-07-03 点击:56次

    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时的代位继承《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18条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 继承人无法被通知时的案件处理
    日期:2023-06-29 点击:104次

    继承人无法被通知时的案件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者保管单位。”例如,在一起案件中,钟某在很远的地方打工,而且工作经常变动,住址和联系电话也随时变化,家人联系不上他。在其母亲去世后,钟某的两个妹妹发生继承纠纷。后来,法院就保留了钟某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了该遗产的保管人为钟某的小妹妹李某。

  • 有抚养能力且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具体认定
    日期:2023-06-29 点击:100次

    有抚养能力且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具体认定《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22条规定:“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这就明确了,《民法典》中的“不尽扶养义务”应当是指继承人主观上不愿意尽扶养义务,而不包括因被继承人拒绝而在客观上未尽抚养义务的情形。

  • 继承诉讼中共同原告的追加
    日期:2023-06-28 点击:226次

    继承诉讼中共同原告的追加继承人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放弃受遗赠或者到期没有表示的,不再列为当事人。”本条规定实际上暗含了,其认为,继承诉讼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因此,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共同原告,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这一做法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更好地保护潜在的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妥善解决继承纠纷都具有积极意义。

  • 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法律后果
    日期:2023-06-28 点击:204次

    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法律后果企图非法占有原告应得的遗产份额。最终,法院认为,被告构成故意争抢遗产,酌情少分遗产。死者遗产26万元,由原告王甲继承14万元,被告王乙继承12万元。不过,笔者认为,法官在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充分考虑继承人的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按照比例原则的要求,谨慎地确定应当减少的遗产份额。

  • 可分得适当遗产请求权人的遗产份额
    日期:2023-06-27 点击:42次

    可分得适当遗产请求权人的遗产份额在实践中,如果遗产的总价值较小,遗产酌给请求权的实现顺序如何,也需要探讨。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通说见解,笔者倾向于解释为,遗产酌给请求权应当优先于受遗赠权、继承权,不过,不应当优先于债权。如此,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又实现了对弱者的保护。

  • 胎儿遗产份额的处理
    日期:2023-06-25 点击:58次

    胎儿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遗产分割时,当事人没有遵守这一规定,未保留胎儿的遗产份额,则应当依据《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31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 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问题
    日期:2023-06-24 点击:55次

    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问题继兄弟姐妹关系,并不影响亲兄弟姐妹关系。因此,《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2款规定:“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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