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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特价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如何索赔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销售者的“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的声明是无效的,该声明不能免除其保证质量的义务,销售者对于所售出的打折商品仍有瑕疵担保责任。促销商品并不代表商品质量的缺陷,销售者仍然要保证特价商品的质量。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仍然负有退换商品的义务或承担其他民事责任。销售者不能以促销的形式销售劣质产品,也不能单纯以促销为理由拒绝退换商品。
在某商场购买食品,食用后全家腹泻入院就医消费者可采取哪些途径来维权 我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有要求经营者不侵害自身生命健康安全的权利、知情权、获得赔偿的权利、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人格尊严受尊重权等。上述案例中商家就侵害了卢女士的生命健康权和获得赔偿的权利。卢女士如果与商家交涉无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采取的救助措施有:与经营着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也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如果事前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可以提请仲裁。此种情况下,在起诉前要先提起仲裁,对于仲裁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诉讼;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幼童因自动扶梯有质量问题被绞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之供销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责任 被告淮阴供销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经营性的公共场所,其因经营需要而在家电商城内配置的自动扶梯,虽不是作为商品而出卖,但它是被告为改善购物环境、方便顾客而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及服务的一部分,是为其商品销售目的的配套服务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讲,该自动扶梯是为方便顾客购物而特意设置的。
产品质量侵权赔偿纠纷之酒厂产品标识上未依法标注相关内容误导受害人大量饮酒致死人身损害赔偿案 关于原告要求判决富平春酒厂的产品标识上必须标注有关内容的请求问题,因民法仅调整损害赔偿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对生产者的行为(经营行为),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是否应履行某种义务,应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管理。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富平春酒厂在产品标识上标注有关内容,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人民法院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之被告生产者销售者主体资格的确定案 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此并不妨碍原告向生产者提起诉讼,受害人向生产者还是向销售者索赔为其选择行使的权利。但一般来说,受害人向销售者起诉的,一般应为合同违约损害赔偿之诉,其管辖权应依合同之诉的管辖规定确定;受害人向生产者起诉的,为产品质量侵权之诉,诉讼的管辖应依侵权之诉的管辖规定确定。
产品责任免责事由的排除事项,产品责任免责事有三:(1)未将产品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实践中,对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认定把握较严,有将准备投放市场尚在仓库的产品认定为未投入流通的案例。
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举证责任,这是产品责任案件需要解决的关健法律问题。法律对该类案件作了举证责任分配:即产品生产者需证明三项免责事由。但没有对原告方的举证责任作出非常具体规定。笔者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论证试图提出一些看法。
产品生产者的界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与《产品质量法》上的“生产者”在理解上应当其有相同的涵义。但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产品质量法》对产品“制造者”或“生产者”都没有明确界定其内函。这种立法的情况与其他国家,特别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立法以及一些国际公约的规定有很大不同,他们都有明确规定。如德国规定在制造物上附以商标,其他标章、商号或其他表示自己名称为业,而使之流通者为产品制造者。
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处理机制,通过对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构成的分析,可以将产品质量责任中的损害即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中寻找到自己的法律定位,其中对于责任竞合的损害的正确认定将直接影响到受害人的利益实现,分述如下:
产品质量致害的四种类型,产品质量责任中的损害应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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