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例
案外人保全复议被驳后能否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司法机关已就异议事项给出复议结论,说明丙的权利耗尽,不能再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否则等于重复审查,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可能造成前后评判冲突,有损司法权威。
同居期间购买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被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案外人,有权利提出执行异议。
案外人借用被执行人账户,所提执行异议不应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依该规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判断某项财产权属是否属于被执行人采用的是表面证据标准,即被执行人占有动产推定为其所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推定为其所有,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股东为被执行人,特别情况下,可冻结其间接持股案查封并非处置,属于对财产转让、变现进行暂时性限制,系将第三人财产暂时固定化,在确认第三人股权转让不会损害投资人即本案被执行人利益情况下,如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对本案执行提供了有效担保,应依法解除。
法院查封动产,善意取得适用及指示交付成立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8条规定:“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购房人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三个构成要件审查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买受人在符合已支付全款、实际占有财产、对未办理财产过户不存在过错三个构成要件情况下,法院不得查封
保全查封异议,法院可按执行异议审查并裁定中止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买受人在符合已支付全款、实际占有财产、对未办理财产过户不存在过错三个构成要件情况下,法院不得查封。
公证处补正执行证书,不属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依相关法律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执行证书可计算执行金额的,应视为具有给付内容依相关法律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行异议之诉中,最高院“查扣冻规定”仍可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关于“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规定,法院不应继续执行诉争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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