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触电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栏目: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低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触电死亡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答辩状,低压电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举证责任承担,电力企业如何处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高压触电致人死亡责任如何划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各级法院触电损害赔偿案件司法文件汇编,一般而言,高压触电属于民法上的特殊侵权,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而低压触电往往属于一般侵权,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追究侵权责任。
用电人负有哪些义务依照约定用电的义务。《民法典》第655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供电人负有哪些义务因检修、限电等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民法典》第652条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供用电合同是什么供用电合同具有公共利用性质,是一种提供基础设施性质的合同。它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供,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导致原告受伤的触电线路在原审中已经查明,不是被告供电公司运行维护,与用户签订有合同,对供电用电双方的权利义务产权分界均有明确约定,造成原告受伤的线路应由用电方自行维护。被告供电公司不是电力行业的主管部门,不具有监督管理等行为职责,因此无论是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还是就原告受伤存在的过错,被告供电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均不应承担责任。
农村建房搭建临时用电触电身亡,供电公司是否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供电企业和用户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工作。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第5.4 条规定,用电设施安装应符合《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规定的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接电,不准私拉乱接用电设备。临时用电期间用户应设专人看管临时用电设施,用完及时拆除。
“高压触电”之责任承担分析依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和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的相关观点,并结合人民法院在审理高压触电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我国高压输电线路的经营者一般是指各地方的供电局或供电公司。
一条“鱼线”引发的民赔之争:一人触电死,五方被追责对于X交通局,程法官指出,在其养管的区域内的高压线下未及时发现钓鱼者,虽然X交通局的主要职责是护路,但对其养管范围高压线下有人钓鱼的情形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王南,将排水沟的两头堵住后私自往排水沟内投放鱼苗,并向钓鱼者收取费用,具有经营事实,应承担责任;对于Y公司,对王南管理失职,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因施工过程中造成触电事故其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如何认定受害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触电事故,因其是受雇于他人在建房施工过程中受伤,应当先由雇主承担责任;虽然此事故中的线路是被告偃师市供电有限公司的产权,及抛掷钢丝绳直接造成受害人发生触电事故的被告李洪彬,和建房户违规施工,擅自在架空高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且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理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
维修通信电缆触电身亡供电公司是否担责,周某是由于周边商户窃电,导致电线破损漏电,致其触电死亡,是商户们的侵权行为造成的,而不是供电公司的行为导致,周某的死亡与供电公司的正常供电行为无因果关系。
人身触电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研究人身触电损害赔偿案件中,如认定对损害的发生某一方当事人应负主要赔偿责任的,其责任份额应超过50%。如谷玉民与濮阳县电业局、濮阳县柳屯乡政府、柳屯村委会中石化中原油田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中,一审认定柳屯村委作为不合格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应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却认其承担赔偿份额的50%不当,二审改判为60%。
![]() |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