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触电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栏目: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低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触电死亡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答辩状,低压电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举证责任承担,电力企业如何处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高压触电致人死亡责任如何划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各级法院触电损害赔偿案件司法文件汇编,一般而言,高压触电属于民法上的特殊侵权,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而低压触电往往属于一般侵权,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追究侵权责任。
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触电侵权案件,通俗讲是按过错责任大、小,由供电设施产权人承担或分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是指非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法律意义上的“非高压”是指1千伏以下的电压等级。发生这种触电案件,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31条的规定,分责处理。这种案件涉及供电企业的较少。按照一般民事侵权案件审理,即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的,将会负有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如何远离高压电击伤害本案中史某的房屋在翻建前导线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导线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均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但是史某未经批准私自翻建住房,使得房屋与电力设施的距离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而且史某是在进入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房屋时触电身亡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对造成的损害后果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钓鱼时杆触高压身亡 责任如何分配电业局不应该承担责任,主要是因为电业局已经向鱼塘经营者下达了隐患通知书,履行了一定的告知义务,并且隐患是鱼塘负责人开挖鱼塘所致,并非电业局架线所致。电业局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客观上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电业局是否应承担非高压致人损害的责任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系为非高压线电死,电业局承担的责任应是过错责任,而非无过错责任,电业局主张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首先,电线是被当时的大风刮断的,据当地气象部门介绍当时的风力达到七级,因此应属于不可抗力,且李某做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应当能够遇见到电线的危害性,其自己也存在过失,所以电业局没有过错,因此不承担责任。
钓鱼触电身亡,产权人应否担责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因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将免责。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是被告是否具备免责条件。死者垂钓处,被告所架设高压电线的高度符合规定,电杆上也标有"10KV"的高压标志,应认定已确定了保护区。死者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自己处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死者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手持鱼杆垂钓,因鱼杆鱼线触及鱼塘上方高压电线而触电死亡。该行为属于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故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雇员触电死亡电业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事故的照明电线为某电业公司聘用的农村电工安装,且负责管理的电工对该线路的漏电保护器已经坏掉的事实知晓,被告某电业公司在为被告张某安装漏电保护器时安装作业操作不规范,受害人何某触电时漏电保护器不跳闸,该电业公司疏于管理,对何某的死亡电业公司存在一定过错,对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高压电器造成人身损害产权人是否承担责任高压线产生的磁场在一定范围内对人体有危害,表现在对中枢神经的损伤和导致肌肉能力障碍。公民在生活、游玩时,应避开高压电,不要向高压电线抛掷物品,不要在高压线附近放风筝,不能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更不可像朱某一样去和高压电接触。
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高压活动造成他人损害可以减轻侵权责任的情形受害人在高压电下违章作业和施工,攀爬电线杆塔、变压器,在高压电线下钓鱼而触电的情形。在这些情况下,如果让电力企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可能给电力企业带来过重的负担,也不利于电力行业的发展。
从事高压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从事高压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使用高压容器造成损害的,经营者就是高压容器的使用者。如果是高压电造成损害的,作为责任主体的经营者则依具体情况而定。因为电必须有一定的载体才能存在,高电压对周围环境的危害是以电的载体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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