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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关于我国“事实婚姻”法律制度的思考
    日期:2015-02-18 点击:183次

    关于我国“事实婚姻”法律制度的思考事实婚姻一般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作为一个与法律婚姻相对应的概念,事实婚姻是世界各国婚姻立法所面临的一个共同的问题。如何根据我国的国情将事实婚姻纳入到法律的范畴进行调整,这是长期困扰我国婚姻立法的一个难题。

  •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日期:2015-02-17 点击:147次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 离婚时债务的清偿
    日期:2015-02-17 点击:170次

    离婚时债务的清偿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共同财产偿还,即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先清偿共同债务,然后再对剩余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只有当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审判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应注意的住房问题
    日期:2015-02-17 点击:225次

    审判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应注意的住房问题双方对共同居住的公房都有承租权的,离婚时可将承租的公房“一调为二”调成二小套公房分别租住;或一方放弃对共同居住公房的承租权,迁至他处居住,由另一方给付放弃方一定的住房补偿款;或如果公房面积较大,双方可以分隔公房分别租住(最好能分门进出)。对于人民法院强行将公房承租权判给一方承租时,要考虑另一方他处是否有住房或有经济能力租房居住,同时要考虑另一方的户口能否迁出原居住的公房迁人新的住房内。

  • 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几个问题
    日期:2015-02-17 点击:214次

    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几个问题离婚时,夫妻所能分割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应该先分出属于夫妻共有所有的财产,然后对该财产进行分割。夫妻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不予分割。

  •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日期:2015-02-17 点击:327次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我国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二种,而以法定财产制为主。如果婚姻当事人之间未订有关于财产约定,或其约定无效,则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也就是说,夫妻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其法律效力高于夫妻法定财产制。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的一切收人和以此所购置的财产,除另有约定者外,均归夫妻共同共有。

  • 离婚协议具有约束力
    日期:2015-02-17 点击:258次

    离婚协议具有约束力人民法院都应依法予以受理。但当事人是否有实体上的胜诉权,要看当事人是否能够证明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履行此类协议过程中因对方违反约定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受理。

  • 为什么要确立无效婚姻制度
    日期:2015-02-17 点击:267次

    为什么要确立无效婚姻制度婚姻法规定,结婚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得结婚等。

  • 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日期:2015-02-17 点击:250次

    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婚姻法没有规定,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间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 关于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
    日期:2015-02-17 点击:255次

    关于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对婚龄作出例外规定。比如考虑我国多民族的特点,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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