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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债务人去世了钱没还,法院判决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还款
    日期:2019-11-22 点击:523次

    债务人去世了钱没还,法院判决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还款依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在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即该放弃行为具有不确定性。

  • 植物人能不能办理离婚
    日期:2019-11-22 点击:158次

    植物人能不能办理离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离婚协议处分的权利内容能否对抗不知情第三人
    日期:2019-11-21 点击:171次

    离婚协议处分的权利内容能否对抗不知情第三人《离婚协议书》作为夫妻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系双方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但此种权利处分是否能对抗对《离婚协议书》约定内容不知情的第三人,应以处分的权利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变动模式为准。

  • 如有未参加诉讼的其他继承人存在,如何处理
    日期:2019-11-21 点击:912次

    如有未参加诉讼的其他继承人存在,如何处理在继承案件中有初步证据表明可能有其他未参加诉讼的继承人存在,人民法院在实体审判中应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依已有证据及依职权调查核实的证据均无法确证该自然人的存在及继承人身份的,人民法院不予追加。

  • 离婚纠纷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房产的处理
    日期:2019-11-20 点击:488次

    离婚纠纷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房产的处理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那么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 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房屋的认定及处理
    日期:2019-11-20 点击:412次

    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房屋的认定及处理,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家事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
    日期:2019-11-20 点击:162次

    家事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第一审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案件(包括涉外、涉港澳台),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 涉及不动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日期:2019-11-20 点击:303次

    涉及不动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离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能否按撤诉或者按撤回上诉处理
    日期:2019-11-20 点击:369次

    离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能否按撤诉或者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应当亲自出庭参加诉讼。离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如果因生理疾病、年迈体弱、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 对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日期:2019-11-20 点击:218次

    对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应当如何处理对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慎重处理,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在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时,应当要求其补充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或者被告近亲属的地址以及联系方式,向被告近亲属了解被告下落并制作笔录,加强调查走访,必要时可以要求原告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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