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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以买卖关系掩盖借款关系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审查交易情况及当事人的陈述,若买卖双方并无实际交付货物的相关凭证,则不符合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和交易习惯,系名为买卖合同实为企业借贷纠纷,以民间借贷的有关法律法规作为裁判依据。
当事人同时有房屋买卖与民间借贷意思表示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在合同、协议均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同时成立了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民事法律关系。
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回购协议》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回购协议》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认定处理。
双方当事人就其之间法律关系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产生争议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小额贷款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否受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的调整
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名义借款,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如何认定还款责任人
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如何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且该借条现为原告所实际持有,可推定原告为借条所涉借款的出借人,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借条上未载明出借人,能否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出借人在出借借款时未在借条上载明出借人的,一般情况下基于日常经验规则,则推定持有人为出借人。但若根据具体案情,仅凭借条难以达到高度盖然性之标准的,则这种推定不能成立。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办案依据及实务要点集成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北京高院: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6个疑难问题处理原则当事人为套取银行贷款虚构房屋买卖事实订立买卖合同,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尚未还清银行贷款的,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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