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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如何维护自己的采光权
    日期:2012-03-13 点击:399次

    如何维护自己的采光权 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是否受到影响,应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来确定。李先生新房的采光、通风受到了对面新建筑的影响,如果经相关部门测算后,确实低于国家规定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物权篇标准的,李先生可以据此要求对方采取补救措施并且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为此多支出的电费损失。

  • 自建楼房影响邻居采光、通风要赔偿
    日期:2012-03-13 点击:560次

    自建楼房影响邻居采光、通风要赔偿 马某的诉讼请求能得刭法院的支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本案中,冯某建造的三层小楼影响了马某房屋的采光和通风,导致房屋使用价值降低,影响了马某正常的生活居住环境,应当赔偿马某损失。

  • 在自家地上盖房,想盖多高就多高吗
    日期:2012-03-13 点击:449次

    在自家地上盖房,想盖多高就多高吗 戴某虽然是在其自己的宅基上建房,但基于对相邻关系的尊重,也应当避免对李某已经建成的房屋造成通风、采光和日照妨碍,而不能想盖多高就多高。一旦戴某所建房屋妨碍了李某房屋的日照,戴某就应该承担责任,拆除超建的部分。

  • 建筑施工、铺设管线可以利用邻居的土地吗
    日期:2012-03-13 点击:431次

    建筑施工、铺设管线可以利用邻居的土地吗 如果小钱家的照明线、电话线的安装必须通过王某房屋上空,则王某应该允许小钱的铺设行为。如果对方乱拉电线,使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受到威胁,也属于小钱铺设行为不当,王某可以要求其进行改善,而不能剪断对方的线路,禁止小钱从自己的房屋上空铺线。同时,小钱铺设照明线、电话线,如果必须经过王某的房屋,有权要求王某允许自己铺设,但也应该注意铺设线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避免给王某的财产和生活造成不便,甚至威胁到王某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

  • 为装修而搬运建材,邻居不让通行怎么办
    日期:2012-03-13 点击:414次

    为装修而搬运建材,邻居不让通行怎么办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由于胡某搬运建材必须经过史某家,属于《物权法》中规定的“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情况,因此胡某有权通行,史某应该提供必要的便利。胡某可与史某进行协商争取他的同意。如果史莱执意不肯,胡某可以请求村委会、居委会等部门出面予以协调,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 相邻权纠纷之进出无路,是否只能另辟蹊径
    日期:2012-03-13 点击:465次

    相邻权纠纷之进出无路,是否只能另辟蹊径 弄堂的产权虽然属于张某所有,但从两家房屋的地理来看,弄堂是胡某进出其后排房屋的必经通道,如果张某不允许其通行的话,胡某只能在自家前排房屋后凿洞穿行,这对于胡某来说,费用和工程都过甚,因此,张某应该允许胡某继续利用弄堂通行。

  • 相邻权纠纷之庄稼地能否通行
    日期:2012-03-13 点击:780次

    相邻权纠纷之庄稼地能否通行 此案涉及的是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问题,相年,由于雨水较多,为防止水道进一步扩张, 邻通行权是指一方因建筑物别无其他通道,或者土地在邻人的土地包围之中,有通过邻地的权利。其设立的目的是为调节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相互间对土地的利用,而对相邻不动产权利的行使加以某种程度的限制,从而使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充分发挥其对土地的利用效用。只要是有必要通行邻地,就应确认其享有通行权,另一方对此应当容忍。当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损失。

  • 由芜湖试管婴儿案件浅析精神损害及医患纠纷法律属性
    日期:2012-03-11 点击:648次

    由芜湖试管婴儿案件浅析精神损害及医患纠纷法律属性 这类案件起诉时一律用医患纠纷或医疗纠纷即可,结案时根据查明案件事实,确属医疗事故的可再由主审法官更改,非属医疗事故的,仍可用医疗纠纷统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同时说明,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此类医疗纠纷如果经双方协商达成了协议,如果赔偿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诉讼,则应属合同纠纷,人民法院不应以医疗纠纷立案。

  • 学校体育教学等意外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诉讼若干问题探讨
    日期:2012-03-11 点击:532次

    学校体育教学等意外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诉讼若干问题探讨 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大多属于民事侵权责任。关于民事侵权责任的确定问题,一般认为有三种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过错作为归责的必备要件,即行为人有过错的,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的就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制度。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结果发生以后,不论加害人有无过错,都由加害人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

  •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日期:2012-03-11 点击:421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由于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主要是侵权民事责任,而我国的《民法通则》对此已有较为全面的规定,因此,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首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而不是《办法》的规定。举证责任,是指法律要求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作为受害人的学生,如果要求学校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是由学生还是由学校承担举证责任?《办法》对此未作任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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