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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具备哪些构成要件?
    日期:2012-04-12 点击:587次

    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具备哪些构成要件?关于共同侵权行为是否要求数个侵权人具有共同意思,即是否要求数个侵权人之间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过失。此前学界曾有争议。一种观点为共同意思说,主张共同侵权行为以共同意思为构成要件;另一种观点为共同行为说,主张共同侵权行为无须具备主观要件,只需要具备共同行为。从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来看,采用的是后一种观点,即并不必然要求行为人存在共同意思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 共同侵权损害赔偿之共同侵权的本质属性
    日期:2012-04-12 点击:419次

    共同侵权损害赔偿之共同侵权的本质属性 共同侵权的本质属性一直以来都是侵权责任法中争论最大的问题。理论界有意思联络说、共同过错说、共同行为说、关联共同说等多种立场。归纳起来,无外乎两大阵营:一种是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主观方面,另一种认为共同侵权的本质在于客观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二人以上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但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无疑既承认了主观主义的立场,又吸纳了客观主义的立场。

  • 什么是共同侵权?共同侵权行为有哪些主要特征?
    日期:2012-04-12 点击:542次

    什么是共同侵权?共同侵权行为有哪些主要特征?共同侵权行为,也称共同致人损害,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故意或过失致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在数个行为人的行为中,不论是共同的作为还是不作为;或是事先有无明确分工,各人的行为可能对损害结果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但行为人的行为是统一、不可分割的,都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造成同一的损害后果。

  • 共同侵权纠纷之各侵权行为人的过错认定评析
    日期:2012-04-12 点击:394次

    共同侵权纠纷之各侵权行为人的过错认定评析 为使受害人能有更多的机会获得赔偿,对受害人的过错采用低标准来衡量,或者是采用推定其无过错,只要行为人无法证明其主观上有过错就推定其无过错,而对侵权行为人采用较高的过错标准,要行为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过错较轻才加以认定。不过这一标准倾斜只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能采用。

  • 确定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各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日期:2012-04-12 点击:404次

    确定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各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原因力是决定这种侵权行为的不同主体间赔偿责任分割的第二决定因素。虽然因果关系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是必要要件,但是在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中,确定各个主体的赔偿份额的主要因素是过错程度的轻重,原因力大小是对过错程度决定责任比例的制约和修正。

  • 共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共同危险行为及无过错联系的数人侵权行为
    日期:2012-04-12 点击:324次

    共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共同危险行为及无过错联系的数人侵权行为 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侵权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虽然被作为一个人来看待,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同侵权行为人在实施共同侵权行为时过错程度会有所不同,而且行为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力作用也有所不同,虽然他们都要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他们之间也应有相应的赔偿责任份额,而不是由其中一个侵权行为人承担全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或者简单地由各侵权行为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对于损害结果的形成,实际上只是一个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的,也就是说,其他共同危险行为人其实没有实施侵害受害人的具体行为,也谈不上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

  • 如何解决好幼儿园幼儿的乘车安全问题
    日期:2012-04-10 点击:271次

    如何解决好幼儿园幼儿的乘车安全问题 为减少幼儿入园的交通风险,在制度安排上应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为体现这一制度导向,同时保障确需乘坐校车的幼儿乘车安全,条例将幼儿校车作为特殊情况在“附则”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 为什么要制定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法规?
    日期:2012-04-10 点击:309次

    为什么要制定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法规 尽快制定出台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法规,建立起有法律约束力的切实可行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上下学集体乘车安全,已显得十分迫切。温家宝总理去年11月明确指示,要求有关部门迅速起草校车安全条例,将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轨道。制定校车安全条例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民生保障立法任务,迅速启动。

  • 对病人实施“安乐死”是否构成侵害生命权?
    日期:2012-04-10 点击:730次

    对病人实施“安乐死”是否构成侵害生命权?“安乐死”是指对患有不可救治的疑难病症的病人,为使其免受死亡前的病痛折磨,应患者本人请求,实施的帮助患者无痛苦的终结生命的行为。尽管“安乐死”合法化被呼吁已久。但从刑法上来说,仍然认定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从侵权法角度来说,有学者认为,“安乐死”是客观上剥夺了患者的生命权,主观上也存在剥夺患者生命权的故意,但其根本目的是帮助患者摆脱痛苦,是从维护患者利益的角度考虑,是应死者亲属的要求和同意实施的,不会发生损害赔偿的请求,所以在民事上没有必要按侵害生命权处理。

  • 公司解散清算期间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日期:2012-04-08 点击:538次

    公司解散清算期间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明知公司职工构成工伤并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却未考虑其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工伤职工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该行为应认定构成重大过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其他股东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未尽到其应尽的查知责任,也应认定存在重大过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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