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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可以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条款的法律效力
    日期:2012-08-07 点击:3442次

    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可以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条款的法律效力劳动者工作地点的变动需要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但这并不绝对,我们也必须承认用人单位对其劳动者依法享有的用工自主权。笔者以为,劳动者工作地点变动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变更、是否需要协商一致,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的,工作地点的变动也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工作地点的变更应具有合理性。应综合考虑工作调动的远近,对劳动者生活环境和质量的影响程度及上班的交通等多种具体因素。

  • 出租车挂靠的出租车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2012-08-07 点击:2092次

    出租车挂靠的出租车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张某驾车相撞,造成丁某无辜受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二人是在履行营运职务时肇事,谢某的赔偿责任应由公交公司承担;张某系李某雇佣的司机,赔偿责任应由李某承担。李某所有的出租车车籍在好运公司处,且好运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并收取管理费用,好运公司应对李某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 租汽车分公司只是肇事车辆的“名义主体”,并非车辆的实际所有人
    日期:2012-08-07 点击:409次

    租汽车分公司只是肇事车辆的“名义主体”,并非车辆的实际所有人 “如果能够证明车辆实际购买人与登记名义人不一致,对本案的三辆机动车不应确定为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归第三人所有。”该答复采用了“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来确定车辆所有权人,认为不应以登记名义人作为为车辆所有权人,即公安机关颁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并不必然是机动车所有人,从而否定了机动车所有权采取登记取得制度。

  • 出租车夜间营运发包人即出租车主的责任
    日期:2012-08-07 点击:226次

    出租车夜间营运发包人即出租车主的责任 车主王某与李某之间是出租车发包承包关系,即王某将出租车夜间营运发包给李某,李某每天交款50元。在此情况下,实际上是王某将自己对车辆夜间运行的支配权交给了李某,由李某从事出租车夜间营运,而王某仍然享有对出租车辆运行的支配和控制权利,同时对出租车发包给李某从事夜间运行中获得利益,此可从李某向其每天交款50元及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事故保险理赔款的事实中得到反映。因此,王某作为车主与李某应对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日期:2012-08-07 点击:201次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工资标准可以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或者所从事的工作确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工资标准调整、变更的事项。 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可以在集体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事项。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日期:2012-07-31 点击:836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其主体资格的限制,无法承担民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他们造成的损害便可不了了之。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应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但是如果不足赔偿或无财产赔偿,则由监护人给予赔偿。

  •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日期:2012-07-31 点击:231次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致害动物是饲养的动物。饲养的动物一方面是其所有人的财产,另一方面由于其可以独立行动,有可能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动物的饲养者对自己饲养动物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督促饲养人或管理人加强对动物的管理,以防止或避免损害的发生。如果不是人工饲养的动物,或人工饲养的动物已经逃逸很久,回复至野生状态,则不适用此种特殊侵权责任。

  • 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日期:2012-07-31 点击:471次

    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对该建筑物进行直接控制、管理,并负责有妥善维护义务的人。一般而言,建筑物的所有人是最直接的对建筑物进行管理支配的人,是该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但是当建筑物的所有人与实际占有、管理人不一致时,就要具体分析责任人。例如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乙,在乙租赁期间,阳台上的花盆坠落致使丙受伤,承担赔偿责任的就应是乙,因为乙是对房屋进行直接管理的人。

  •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日期:2012-07-31 点击:492次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施工,对在此地通行的人会造成一定的危险,如果施工人不进行特别的标志提醒,往往会使通行人遭受伤害。因此,法律明确规定施工人未尽警示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日期:2012-07-31 点击:453次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于环境污染的特殊性,受害人因技术条件所限,往往难于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因而常采用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即只要证明企业已经违法排放了污染物质,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已遭受或正在遭受损害,即推定排污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除非行为人证明损害不可能由其排污行为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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