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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生效裁判的事实证明效力问题理论界或实务界的不同观点
    日期:2012-08-22 点击:235次

    生效裁判的事实证明效力问题理论界或实务界的不同观点前一诉讼的民事判决虽然在判决理由中作了认定,但并非判决主文所确定的事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原确认的事实的,仍应以人民法院在本案中重新审查确认的事实为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对于生效裁判中认定的事实,不宜从既判力的角度来理解,而应从生效裁判的事实证明效力的角度进行分析。

  • 对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来承担问题
    日期:2012-08-22 点击:249次

    对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来承担问题 交通事故责任的“责任”是因果关系和因果关系中“原因力”的大小,不是法律责任,而是确定法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本身并不等同于法律责任中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行政证明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 共同过失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
    日期:2012-08-22 点击:639次

    共同过失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 因双方共同违章行驶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受到侵害,两机动车所有人均是致害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受害人明确表示仅起诉部分侵权人而放弃对其他侵权人的诉讼权利的,有人认为,受害人明确表示放弃死者的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仅起诉承担连带责任之一的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负有连带债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即使受害人明确表示放弃其他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应判令致害人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

  • 农村建房时工人受伤害的赔偿问题
    日期:2012-08-20 点击:517次

    农村建房时工人受伤害的赔偿问题 领工的人与所领的民工之间的关系。分两种情况,在原来农村,是师父带徒弟,挣了钱大家平均分配,这种情况可以视为合伙关系,参与施工的人均是承揽人,这种情况现在已经不多了;现在大多数的情况是:领工的人一个人与房主定合同,他再去雇佣民工建房,他给付民工一定的工资,盈亏由其自行负担。这种情况下领工的人自己是承揽人,他与民工之间是雇佣合同关系。

  •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主体问题
    日期:2012-08-20 点击:1133次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主体问题 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往往将车辆的实际车主和被挂靠公司都列为被告,对判决有谁承担赔偿责任、怎样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应由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车辆在其控制下,其对车辆也享有利益;有的认为由实际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实际车主无力赔偿的部分,由被挂靠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有的认为实际车主与被挂靠公司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损害赔偿中责任相抵原则和减轻损害原则
    日期:2012-08-17 点击:285次

    损害赔偿中责任相抵原则和减轻损害原则 过失责任相抵原则为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的一项重要规则,因在我国《合同法》中被“双方违约”之条文所指代,亦即成为本文所称之违约责任相抵原则。因此对责任相抵原则之分析,只能溯及过失责任相抵。根据自然法之精神,人应当对自己所造成之损失负责,此以衡平观念和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

  • 医疗侵权中患方的精神损害赔偿
    日期:2012-08-17 点击:379次

    医疗侵权中患方的精神损害赔偿 司法解释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因医疗行为侵害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造成患者伤残或死亡后果的,或者侵害患者名誉权、隐私权、知情同意权的,或者因错误受孕或错误生产引起损害的,从而引起患者及其近亲属身心痛苦导致精神损害的,患者及其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医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在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仅完全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趋势,而且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

  • 医疗侵权中因错误受孕或错误生产而引起的损害
    日期:2012-08-17 点击:443次

    医疗侵权中因错误受孕或错误生产而引起的损害 所谓错误生产是指由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而导致父母生下具有生理缺陷的子女的情形。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孕妇担心胎儿患有疾病,请医师诊察,医师因失误未能检查出胎儿的生理缺陷,致未堕胎而生下患有生理残疾的子女。

  • 医疗侵权中对患方知情同意权的侵害
    日期:2012-08-17 点击:402次

    医疗侵权中对患方知情同意权的侵害 知情同意权是指患方在选择和接受诊断与治疗过程中有权获得必要的信息,并在理性的情况下作出决定的权利。它包括对患者所患疾病的知情权、对诊疗措施的选择权和同意权等。由于医学对于患方来说一般是陌生的或者是知之甚少的,患者有权了解对自己身体疾病进行治疗的相关真实的信息。

  • 医疗事故对患方名誉权及隐私权的侵害
    日期:2012-08-17 点击:358次

    医疗事故对患方名誉权及隐私权的侵害 医疗行为对患者名誉权的侵害应当具备误诊、未履行保守秘密的义务和该疾病为易引起对患者社会评价减损的疾病等三个要素。例如:某女, 41岁,就诊到某医院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在进行血常规、肝功能化验时,误诊其患有艾滋病,医方没有履行保守秘密的义务,不负责任地散布其患有艾滋病的信息,并将她驱赶出医院,这给该女士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痛苦,影响了其名誉。医方的这种误诊及没有保守患者秘密的行为侵犯了患者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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