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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用人单位是否还应承担工伤保险补充赔偿责任
    日期:2015-12-08 点击:195次

    用人单位是否还应承担工伤保险补充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补充赔偿责任。因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样不属于责任险,劳动者可以兼得,也应看作用人单位提供的一项福利。

  • 工伤补偿协议与一般的民事赔偿协议有哪些不同
    日期:2015-12-08 点击:386次

    工伤补偿协议与一般的民事赔偿协议有哪些不同工伤补偿协议与一般的民事赔偿协议不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地位不平等,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劳动者处于急需用钱治伤的一方,而且劳动者对于法律赋予其应获得的赔偿款一般当时并不清楚,属于没有经验的一方,故很多情况下劳动者往往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与用人单位签订对其不利的协议

  • 对于没有工伤认定而直接起诉到法院应如何处理
    日期:2015-12-08 点击:1984次

    对于没有工伤认定而直接起诉到法院应如何处理工伤认定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权力,人民法院不能直接行使,必须当事人对此行政权力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部门才可以做出维持或撤销工伤的认定

  • 同事代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日期:2015-12-08 点击:294次

    同事代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法律要求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 《侵权责任法》中的共同危险行为的判定
    日期:2015-12-07 点击:339次

    《侵权责任法》中的共同危险行为的判定本案虽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但其仍不失为解释这一规则的典型案例。不仅从法理上本案具体典型的理论研究价值,其案件发生背景亦可说明《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确定的共同危险行为裁判规则具体重要的现实意义,作为一项解决常见民事纠纷的生活化的民法裁判规则走入寻常百姓家,突显了《侵权责任法》关怀民生,促进和谐的时代精神。

  • 劳动关系及工资标准举证责任的分配
    日期:2015-12-07 点击:230次

    劳动关系及工资标准举证责任的分配简某提交解除协议和保密协议证明某公司拖欠其工资的数额,经鉴定,该协议的印章与某公司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公章不是同一枚公章,故对解除协议和保密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简某提供了电子邮件记录以及证人证言,因证人存在利害关系且电子邮件记录不足以证明简某在某公司处工作的具体时间,故对简某提交的上述两份证据均不予采信。据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简某的诉讼请求。

  • 刘某诉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日期:2015-12-07 点击:327次

    刘某诉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提出:刘某受伤时间系到单位食堂就餐期间,其所受伤害与工作有内在联系,故其受伤原因理应属于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职责,刘某所受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东城区人保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 保险公司可被列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
    日期:2015-12-07 点击:1042次

    保险公司可被列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商业三者险与交强险不同,交强险更加强调基本保障功能,更重视对受害人损失的填补功能;商业三者险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为了分散因机动车运行所可能导致的侵权责任而购买的保险,在功能上更加注重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风险的分散。商业三者险是基于保险法和商业合同确定是否要赔付,本案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四款: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故,本案中,商业三者险不应赔付。

  • 劳动仲裁裁决是否为终局裁决的认定
    日期:2015-12-07 点击:1792次

    劳动仲裁裁决是否为终局裁决的认定劳动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和受理问题是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本案例反映出的因劳动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案件当事人三方对仲裁裁决类型认识上的不一致如何协调问题,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之规定予以处理。这对于解决劳动仲裁与诉讼衔接和受理问题,防止出现法院受理上的混乱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 査保信诉谢玉堂排除妨害纠纷案
    日期:2015-12-07 点击:176次

    査保信诉谢玉堂排除妨害纠纷案相邻关系纠纷中行政处理和民事救济出现交叉时的司法对待问题,具体到本案中,即为是否在司法阶段对违章建筑进行确认和处理。应以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为宜,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主张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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