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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惩罚性赔偿的理解
    日期:2021-04-23 点击:1701次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惩罚性赔偿的理解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 股权代替工资、股东没当成,钱也没拿着,员工起诉获法院支持
    日期:2021-04-20 点击:128次

    股权代替工资、股东没当成,钱也没拿着,员工起诉获法院支持股权、期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是企业为提高公司、团队凝聚力,降低薪资成本,提升公司经济效益的同时,实现公司与员工双赢的一种激励方式。上述类型的激励计划,一般由相对完善的配套机制组成,包括员工激励方式、股权结构设计、进退机制等,且激励计划在企业的初创期、发展期、扩张期均有较大差别。

  • 因楼上漏水引起的纠纷业主如何维权
    日期:2021-04-18 点击:326次

    因楼上漏水引起的纠纷业主如何维权房子还在保修期内,又确信不是人为破坏时,不管是受损业主还是楼上邻居业主,都应及时让开发商进行修补处理。当开发商按业主要求,派人来修补后,仍未解决漏水问题或维修不到位,反复两次后,业主可以自行找人进行维修,费用由开发商来出。当开发商不予理会时,受损业主可以到当地质监部门进行投诉,或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

  • 补缴社保、公积金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日期:2021-04-15 点击:264次

    补缴社保、公积金不属法院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法官在文章中明确倾向性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1、用人单位已经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是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当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2、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 邻居家墙面即将倒塌可能压坏自家花园,该怎么办
    日期:2021-04-04 点击:654次

    邻居家墙面即将倒塌可能压坏自家花园,该怎么办

  • 自己的车被别人停放的车挡住了影响通行,该怎么办
    日期:2021-04-04 点击:771次

    自己的车被别人停放的车挡住了影响通行,该怎么办先观察对方车辆前挡风玻璃是否留有电话或者挪车二维码,有电话的话就拨打电话给车主叫他过来挪车,挪车码的话就打开微信扫一扫即可通知车主,如果碰到不想挪车的车主可以报警处理。

  •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应如何承担责任
    日期:2021-04-04 点击:2767次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应如何承担责任此处的恶意串通就是双方串通在一起,共同实施某种行为来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不知且不应知其行为的损害后果,就不构成恶意串通,不能适用该规定,应当根据各自的行为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代理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的如何承担责任
    日期:2021-04-04 点击:524次

    代理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的如何承担责任代理事项违法,但代理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该代理事项违法,此时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如甲将假冒伪劣产品委托乙代为销售,但乙不知道该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则由甲承担民事责任,乙不承担责任。

  • 高空抛物罪的立法反思与教义适用
    日期:2021-04-03 点击:794次

    高空抛物罪的立法反思与教义适用高空抛物行为并非一定不能危害不特定且多数人的安全,这取决于所抛之物和抛物场所的具体性。例如,所抛之物具有爆裂性(在不特定性这一意义上,高空抛酒瓶、煤气罐就可能比抛菜刀具有公共安全侵害的更大危险),或者抛物引发第三人实施其他行为而使其后果具有随机的开放性和扩张性,例如,在交通繁忙的道路上空或者从高速公路边的高楼向公路抛扔物品,极有可能引发机动车司机实施紧急躲避行为,而产生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危害,因此也有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可能。

  •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
    日期:2021-04-02 点击:428次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行为。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无偿搭乘人损害的,除驾驶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对于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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