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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赔偿专栏简介

诉讼赔偿专题由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两大主栏目组成,内部设有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财产损害赔偿律师团、合同律师服务团。内容涵盖了几乎所有的损害赔偿项目。具体包括侵权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其中侵权损害赔偿又可细分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等等;违约损害赔偿即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又可细分为房产买卖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物业管理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工程承包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等;离婚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受害一方提出的损害赔偿。

  •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法律规定
    日期:2012-01-07 点击:404次

    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补偿。精神损害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因为赔偿精神损害,只能通过财产的方式进行。至于停止损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不能成为精神损害赔偿,它们只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与赔偿无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精神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可以根据情形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责令侵权承担上列责任外,还可要求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侵权损害赔偿律师探析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与计算方法
    日期:2012-01-07 点击:302次

    侵权损害赔偿律师探析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与计算方法,1.医疗费按合理、必要的原则按实计算,但后期治疗费一般可另行处理,但如鉴定结论明确规定的除外。一般而言,侵权人对于医疗费没有异议,愿意赔偿。但在实践中,有的被告会对医疗费提出异议。这就需要受害人在看病时,要求医生严格按病情出具诊断证明书。此外,也应要求医生书写工整,不然可能会导致在诉讼中因字迹潦草而不被法院采信。 2.误工费的计算,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关于收入状况: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 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工伤事故律师浅析
    日期:2012-01-07 点击:345次

    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工伤事故律师浅析,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从致害结果看,人身损害可分为三种,即一般伤害、致人残疾、致人死亡。这三种致害结果的赔偿范围如下: 1.一般伤害,是指身体遭受伤害,尚未造成残疾。受害人可以获赔的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2.受害人身体致残,除上述项目外,还需增加生活上需要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3.如受害人死亡,除抢救治疗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及办理丧葬事宜发生的相关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上述三种情况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伤害情形下可能不会得到支持,即使能得到支持,数额也较少,一般在1000元以内;受害人身体致残、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都能得到支持,且数额相对较大,根据损害程度等情节,在1000元以上。

  • 北京医疗事故律师谈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则原则
    日期:2012-01-07 点击:255次

    北京医疗事故律师谈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则原则,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所谓归责,简而言之,即将责任以某种依据为判断标准归属于某主体,或者说,对于某主体来讲,以某种依据为标准,判断其某种责任是否成立、是否存在。从而可以认为,归责的任务是解决责任的依据问题,它并不等同于责任。责任是归责的结果,但归责的结果并不必然就是责任的产生。同时,由于归责解决的是责任的依据问题,因此,归责应从主观意识因素出发,而不是以客观存在的损害事实、违法行为等方面为判识依据。因此,我们可以这样来认识“归责”:行为人因其行为和对象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依据法律规定以某种主观因素作为根据使其承担责任。

  • 交通事故律师谈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
    日期:2012-01-07 点击:307次

    交通事故律师谈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赔偿义务人的简单概念赔偿义务人,是指对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损害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人身损害的损害事故,其发生原因或为人的行为,或为自然事实。有损害事故则必有行为人即加害人。在人的行为造成损害事故时,行为人即加害人;在由自然事实造成时,一般观念上虽无行为人,但因法律规范责令一定之人有管束动物或者维护工作物之义务,该一定之人违反作为义务消极不作为,在法律上亦将其视同行为人即加害人。

  •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探析人身损害赔偿权利请求人
    日期:2012-01-02 点击:335次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探析人身损害赔偿权利请求人赔偿权利人赔偿权利人,又称赔偿请求权人,是指基于损害事实,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受害人。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其中,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理论上又称为“直接受害人”;因直接受害人伤残、死亡而蒙受生活资源损失的被抚养人以及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则为“间接受害人”。

  •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谈人身损害赔偿的概念及其分类
    日期:2012-01-02 点击:1073次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谈人身损害赔偿是公民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他人侵害,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这种赔偿的主体是赔偿义务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健全的权利,而赔偿的内容包括受损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如医疗费用、交通费用等)和精神损害两个部分。要求赔偿的权利人,是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饲养狗伤人等)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而赔偿义务人则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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