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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实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诉讼律师团队办案实录栏目主要汇编了北京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工伤损害赔偿事故案件、饲养动物致害案件、环境侵权案件、共同侵权案件、环境侵权案件、产品责任侵权案件诉讼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及各类损害赔偿案件北京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违约损害赔偿律师顾问团队、离婚损害赔偿律师团队的维权过程,维权方式,以及维权所取得的实际维权效果。

  • 司法赔偿决定程序的步骤
    日期:2012-08-02 点击:1784次

    司法赔偿决定程序的步骤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受害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应当向与复议机关同级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入笔录,并填写《口头申请赔偿登记表》一式四份,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

  • 司法赔偿复议程序的步骤
    日期:2012-08-02 点击:214次

    司法赔偿复议程序的步骤 复议申请的提出和受理。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理赔偿请求、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数额、赔偿方式等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有权依法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通过复议程序予以解决司法赔偿争议。

  • 司法赔偿处理程序的步骤
    日期:2012-08-02 点击:192次

    司法赔偿处理程序的步骤 对于司法机关违法扣押、冻结、查封、追缴财产,或者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违法采用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的损害的确认:由作出该行为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确认。根据有关法律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如果复议决定撤销或者变更了原裁定或决定,则原裁定或决定的违法得到确认。

  • 人民法院的司法赔偿确认程序
    日期:2012-08-02 点击:297次

    人民法院的司法赔偿确认程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申请,不予受理:(1)依法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的;(2)申请事项属于司法机关已经立案正在查处的;(3)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的;(4)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情形的;(5)依法不属于确认范围的其他情形。

  •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赔偿确认程序
    日期:2012-08-02 点击:170次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赔偿确认程序 人民检察院撤销拘留决定书、撤销逮捕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复查纠正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或者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予以释放的证明书、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以及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对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等措施认定为违法的文书。

  • 司法赔偿确认程序
    日期:2012-08-02 点击:209次

    司法赔偿确认程序 与行政赔偿程序因单独或者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而分为两种不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司法赔偿程序限于单独提出赔偿请求一种。因此,侵权行为的确认程序就成为司法赔偿程序的首要环节司法赔偿请求人提起司法赔偿请求,应当以具有法定的司法损害事实,即司法机关依法确认发生了错拘、错捕、错判以及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损害事实为前提条件。

  •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概念和特征
    日期:2012-08-02 点击:162次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概念和特征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履行司法赔偿义务。司法赔偿本质上是国家自己的责任,但是,国家是一个极度抽象的政治实体,受害人无法直接向这一抽象的实体请求履行具体的赔偿责任,而必须向组成国家的各具体机关请求承担赔偿义务,这一承担赔偿义务的机关即为司法赔偿义务机关。至于如何确定究竟由哪一机关承担具体的司法赔偿义务则与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立法模式有关,将在后文详述。

  • 司法赔偿请求人的确认
    日期:2012-08-02 点击:179次

    司法赔偿请求人的确认 国家赔偿法第18条针对刑事赔偿规定: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本法第6条的规定。依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请求人确定的一般标准,可以认为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请求人也可依照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规定确定。具体地说: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情形的含义
    日期:2012-08-02 点击:140次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情形的含义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7条具体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六类事项,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没有规定。该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14、15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工作人员侵权的赔偿
    日期:2012-08-02 点击:318次

    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工作人员侵权的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实施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4、5项规定行为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因此,这里所说的其他司法赔偿包括:一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二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对司法工作人员的上述违法行为,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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