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赔偿程序概述
司法赔偿程序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司法赔偿请求权,要求有关的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确认和履行司法赔偿责任的程序。司法赔偿程序作为国家司法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受害人实现司法赔偿请求权的有力保障。司法赔偿程序一般由遭受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赔偿请求而启动。赔偿请求应当向负有赔偿义务的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司法赔偿程序是有关的国家机关确认和履行司法赔偿责任的程序。司法赔偿程序的规定,明确了有关国家机关确认司法赔偿责任的行为及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责任的行为规范,既为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提供程序上的保障,同时也是对有关国家机关及时结案、尽早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保障。
二、司法赔偿确认程序
与行政赔偿程序因单独或者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而分为两种不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司法赔偿程序限于单独提出赔偿请求一种。因此,侵权行为的确认程序就成为司法赔偿程序的首要环节。
司法赔偿请求人提起司法赔偿请求,应当以具有法定的司法损害事实,即司法机关依法确认发生了错拘、错捕、错判以及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损害事实为前提条件。司法侵权行为的确认的途径主要有:
(1)错误拘留,由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等行使侦查权的机关通过释放证明的方式自行认定,或者由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予以确认,释放证明和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本身就是拘留错误的证明。
(2)错误逮捕,由人民检察院自行认定或者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确认。
(3)错误判决,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无罪判决确认。
(4)对因刑讯逼供等暴力行为或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伤害或者死亡后果的,其损害事实可由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在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确认;在受害人自诉的情况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确认。赔偿义务机关拒绝确认的,实际上意味着拒绝赔偿,受害人可以申请复议。
(5)对司法机关违法扣押、冻结、查封、追缴财产,或者违法采用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的损害,由作出该行为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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