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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沿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审判前沿栏目内容汇集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损害赔偿案件,物业管理违约损害赔偿案件,工程承包违约损害赔偿案件以及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最新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决裁定的依据,依据最新的判决裁定的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的适用等。

  • 网络投保保险人履行免责条款提示义务的认定
    日期:2023-04-20 点击:66次

    网络投保保险人履行免责条款提示义务的认定保险人为投保人提供网络渠道购买保险,以网页形式履行免责条款提示义务的,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时应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主动展示免责条款,仅依据投保人点击“已仔细阅读免责条款声明”抗辩,不足以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提示义务。

  • 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主张免除保险责任的认定
    日期:2023-04-20 点击:75次

    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主张免除保险责任的认定作为保险合同组成部分的团体人身保险单、团体人身保险投保单等首部均为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且团体人身保险单加盖有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专用章,足以表明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合同相对方同。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该合同中载明的公司地址系该公司重庆分公司的住所址,故应以分公司为本案被告的意见,并不能对抗该合同上加盖的公司保单专用印章。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政府权属争议处理范围
    日期:2023-04-19 点击:364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政府权属争议处理范围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政府权属争议处理范围的问题,虽然《土地管理法》未对权属争议的具体情形作出规定,但是《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对于土地权属争议所涉类型进行列举,其中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14条明确排除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这样就从正反两方面确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属于《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也就不属于人民政府确权处理的范围。

  • 二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调解,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项如何处理
    日期:2023-04-19 点击:45次

    二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调解,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项如何处理当事人仅对一审判决的部分判项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可以就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开展调解工作,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对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在调解协议中也未涉及的其余一审判项,可以在与调解书不冲突,也不损害其他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在二审判决中予以确认。

  • 《诉讼费交纳通知》未含交费数额及账户致原告未按时交费的,不得按其自动撤诉处理
    日期:2023-04-19 点击:193次

    《诉讼费交纳通知》未含交费数额及账户致原告未按时交费的,不得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原告)发送的《诉讼费交纳通知》中仅记载了缴费时限、逾期缴费的法律后果,但并未载明当事人需交纳的诉讼费具体数额、收取诉讼费用的专户名称等信息,不符合人民法院催交诉讼费通知书的规定。当事人(原告)在接到上述缴费通知后未在限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的,法院不得按当事人(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 通常情况下,法院不能直接将“公平原则”这一法律基本原则作为裁判规则
    日期:2023-04-18 点击:82次

    通常情况下,法院不能直接将“公平原则”这一法律基本原则作为裁判规则

  • 多个侵权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致同一损害时,可基于诉讼标的同一性及防止裁判冲突等原因构成非典型的必要共同
    日期:2023-04-12 点击:177次

    多个侵权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致同一损害时,可基于诉讼标的同一性及防止裁判冲突等原因构成非典型的必要共同诉讼。

  • “过错推定”侵权责任规定汇总、实务要点与典型案例
    日期:2023-04-12 点击:209次

    “过错推定”侵权责任规定汇总、实务要点与典型案例,过错推定,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本质上属过错责任原则范畴。本词条主要涉及过错推定的基本规定以及侵权责任编规定的几种适用过错推定的责任类型。

  •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日期:2023-04-12 点击:45次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针对精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装修条款或另行签订的补充装修合同等,应充分考虑签订合同时出售方对涉及装修条款的解释说明是否符合常规做法,条款理解的难易程度是否符合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条款的约定是否免除或者减轻了合同提供者的责任、涉及相对方重大利害关系。因格式条款引发纠纷的情形多由装修条款中的兜底条款产生,如“样板房不作为交付标准”“以实际交付为准”等,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开发商处于的优势市场地位以认定是否对消费者的重大利益产生影响,并审查开发商在签约时是否已向购房者充分解释条款的内容与含义。

  • 在层层转包、多次违法分包、挂靠后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
    日期:2023-04-08 点击:63次

    在层层转包、多次违法分包、挂靠后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实际施工人是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支付农民工工资或劳务报酬等实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主体,包括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分包等情形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别于承包人、施工班组、农民工个体等。在层层转包、多次违法分包、挂靠后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仅指最后进场施工的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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