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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沿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审判前沿栏目内容汇集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损害赔偿案件,物业管理违约损害赔偿案件,工程承包违约损害赔偿案件以及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最新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决裁定的依据,依据最新的判决裁定的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的适用等。

  • 法秩序统一原理下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刑民衔接适用
    日期:2024-06-06 点击:13次

    法秩序统一原理下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刑民衔接适用在刑民责任界分中,应充分重视主观要件的作用,并在现行刑法的罪名体系框架内基于刑民一体化视野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予以实质考量,避免刑法在民事领域的过度介入。通过坚持民法优先原则,恪守刑法谦抑主义, 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性民法与物性刑法的融合发展。

  • 配偶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离婚后三天即再婚并在不到半年内生育
    日期:2024-05-22 点击:29次

    配偶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离婚后三天即再婚并在不到半年内生育子女,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婚姻破裂,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

  • 人民法院案例库恢复原状纠纷裁判要旨
    日期:2024-05-22 点击:30次

    人民法院案例库恢复原状纠纷裁判要旨

  • 物权确认纠纷裁判要旨
    日期:2024-05-22 点击:11次

    物权确认纠纷裁判要旨在当时证券法没有规定开户实名制,证券交易中借名开户并形成一个资金账户下挂多个证券账户即“拖拉机”账户的情形下,不能对账户内的资金根据账户名义或适用“占有即所有”的原则简单认定。“拖拉机”账户内的资金所有权要以行为人对账户的实际控制力和资金来源作为认定标准,并按照权责一致原则,确认资金为“名不符实”,应归属实际权利人。

  •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更新
    日期:2024-05-20 点击:22次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更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受害人故意和重大过失、多数人侵权、安全保障义务、教育机构责任、雇主责任、承揽责任、无偿帮工责任、见义勇为者的补偿请求权、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的适用关系等重点内容也作出了解释。其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以及分别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规则都是首次得到明确规定。可以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面地回应了司法实践中人身损害赔偿相关的法律问题,强化了对人身权利的司法保护,对于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 违约金司法酌减的依据及其限度
    日期:2024-05-10 点击:106次

    违约金司法酌减的依据及其限度充分考虑违约金约定与合同其他条款的关系,维护非违约方关于合同履行的全部合法利益,对超过本给付义务总额的违约金和不区分情形一揽子适用的违约金给予特别关注。私法并不当然排斥惩罚,在确定违约金应否酌减时,裁判者既应维护合同公正,也应重视违约金预防、惩罚违约行为及鼓励守约的社会功能。对于法律特别允许的惩罚性措施如定金约定等,原则上不应干涉或调整。

  • 侵权惩罚性赔偿中的过失相抵规则适用研究
    日期:2024-04-22 点击:66次

    侵权惩罚性赔偿中的过失相抵规则适用研究基于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功能变迁,在其追求惩罚与威慑功能的今天,过失相抵于惩罚性赔偿中的适用不存在使被侵权人的损害无法得到完全填补的障碍,亦不致影响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的实现,具有正当性。同时,过失相抵适用于惩罚性赔偿能进一步保障对双方当事人的公平对待,符合民法公平原则的实质要求,具有必要性。

  • 周某云虚假诉讼案——虚构职工工资提起虚假诉讼逃避履行债务
    日期:2024-04-20 点击:31次

    周某云虚假诉讼案——虚构职工工资提起虚假诉讼逃避履行债务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发现民事诉讼当事人有虚假诉讼行为后,在公安机关对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同时,可以先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虚假诉讼当事人处以罚款,以充分利用民事、刑事等多种手段,及时有效惩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

  • 郑某等虚假诉讼案——利用虚假诉讼申报虚假破产债权
    日期:2024-04-20 点击:22次

    郑某等虚假诉讼案——利用虚假诉讼申报虚假破产债权行为人故意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民事诉讼,并以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申报虚假债权,意图达到多分配企业财产或者非法转移企业财产、逃避履行债务之目的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07条之一第1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典型的虚假诉讼行为。

  • 债务人向担保人交付的履行原债务的保证金不能列入反担保责任范围
    日期:2024-04-16 点击:39次

    债务人向担保人交付的履行原债务的保证金不能列入反担保责任范围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在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时,如果债务人还向第三人支付了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独立于担保责任之外的一种独立担保,与反担保责任范围应属于并列关系。如债务人清偿债务,反担保保证自然解除,该履约保证金应当返还;如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该保证金应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组成部分,而非在反担保合同约定的反担保责任中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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