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法官谈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 朱清与徐月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日期:2015-02-12 点击:198次

    朱清与徐月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朱清与徐月玲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不悖,应属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朱清现起诉要求徐月玲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将案外人韩冬芳等人的户口从系争房屋内迁出,因户口迁移属于行政管理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对于朱清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 王某等诉蔡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日期:2015-02-12 点击:214次

    王某等诉蔡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王某、姚某诉被告蔡某、罗某、谷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谭巧云等与赵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日期:2015-02-12 点击:141次

    谭巧云等与赵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应于2009年8月24日前迁出户口,但被上诉人至今仍未将系争房屋内的户口迁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雇佣、承揽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日期:2015-02-10 点击:170次

    雇佣、承揽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管理关系不同。雇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主必须为雇员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雇员则需听从雇主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承揽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在劳动中承揽人一般是自行决定自己的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不受定作人安排或监督管理,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而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

  •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日期:2015-02-09 点击:221次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雇佣关系中,由于双方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所以未经雇主同意,雇员不得将自己应承担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但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只要能完成一定工作成果即可,并不一定要由承揽人自己提供劳务,可以将承揽的部分工作交给第三人来完成,由承揽人对劳动成果向定作人负责。结合本案来看,李某要的是猪场的清洁,所以不会太在意王某是否将该项工作交由第三人来完成。

  •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日期:2015-02-09 点击:442次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二者规范的对象均为劳务的给付和劳务的受领,且二者的特征也有重合之处,如均强调用工主体对工作人员的支配权,工作人员都是为雇主或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工作。但两者亦有区别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契约的受雇人与雇佣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劳动者系提供其职业上之劳动力。

  •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日期:2015-02-09 点击:450次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劳务合同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其中,《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以,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雇主也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
    日期:2015-02-09 点击:486次

    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雇佣关系中,雇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但通常其技术含量比较低,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雇主享有雇工劳动的一切成果,这种成果不是雇主付酬的直接对象。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只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没有技术含量的成分,所获报酬也仅是劳动力的价值。

  • 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处理决定案
    日期:2015-02-09 点击:168次

    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处理决定案本案所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新河家俱厂与第三人刘建中之间所存在的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是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私人所有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劳动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劳动合同是雇工以提供劳务本身为目的,雇工在雇佣的活动中受雇主的监督、指挥、控制。

  • 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合同关系的区分标准
    日期:2015-02-09 点击:149次

    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合同关系的区分标准承揽合同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的是工作成果;而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受雇人向雇佣人交付的是劳动力。如果雇佣人已经提供劳务,但未完成定作人所要求的工作成果,承揽人不能请求定作人支付报酬;如果定作人已经提供劳务,即使未能达到雇佣人所期望的结果,雇佣人仍须支付受雇人报酬。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