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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 二十三年前已经终审的伤害案再次起诉追加赔偿法院应否受理
    日期:2015-03-07 点击:111次

    二十三年前已经终审的伤害案再次起诉追加赔偿法院应否受理监护责任是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和其他被监护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其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在损害形成时随之产生,只能因履行等法定事由而消灭,不因被监护人成年后而自然解除。因此,本案不应解除于青和杨灵之父母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倒是于青和杨灵仍然不应当承担责任,应由其当时的监护人即两被告的父母承担责任。

  • 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如何适用“返还财产”
    日期:2015-03-05 点击:108次

    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如何适用“返还财产”能由于处理无效合同时采取折价返还而使违法行为人实现预期的经济目的,因此,折价补偿不能按发包人(被告)和承包人(原告)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计算,因为这会造成合同形式上无效,实质上却有效的结果。应分两部分折价返还:(1)根据原告的实际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按其实际价格返还;(2)对原告所花费人力折算为工日按国家劳务定额计算。

  • 未完工程价款结算中的利益衡量
    日期:2015-03-05 点击:126次

    未完工程价款结算中的利益衡量关于无效合同履行中涉及的未完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已有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较大的分歧。笔者认为,前述三种观点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却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利益衡量,反映了不同的价值取向。

  • 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司法认定
    日期:2015-03-05 点击:353次

    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司法认定2003年12月29日由开发公司支付的2万元工程款是否可以理解为开发公司代建设公司支付,或者说,开发公司与建设公司是否属于新《公司法》意义上的“关联企业”。如果是,那么,诉讼时效自2003年12月29日就会发生中断,天成公司则可以通过诉讼主张取得剩余的工程价款;如果否,则天成公司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其主张不受法律保护。

  • 对不同阶段分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日期:2015-03-05 点击:275次

    对不同阶段分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一个不可分割的权利,当事人声明不同的两个诉讼请求仍是相同的诉讼请求。可分割的权利则不然,对一个可分割的权利,当事人声明不同的两个诉讼请求可被视为不同的诉讼请求。而本案中,被告的迟延履行虽然一直在持续状态之中,但由于原告的第一次诉讼而将这种持续状态分割开来,形成两个不同的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就已经履行部分争议起诉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后,不影响其就继续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主张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受理也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 成都新路捷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诉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欠款案
    日期:2015-03-05 点击:272次

    成都新路捷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诉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欠款案上诉人确已进行了必要的编标所用的信息的收集,进行技术咨询并将获得的信息提供给被上诉人用以作为编标的信息。技术咨询单位华蓝公司已派员出庭证明其受上诉人委托进行大量的调查,这些调查主要围绕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进行,其调查的结果集中体现在投标报价中,被上诉人正是凭上诉人委托的技术咨询单位的调研成果,合理确定投标价格而一举中标的。

  • 同一工程的结算有多份鉴定报告应如何认定
    日期:2015-03-04 点击:498次

    同一工程的结算有多份鉴定报告应如何认定本案工程的结算有三份鉴定报告,一是2000年6月设计室作出的《审核报告));二是2003年4月省造价站作出的《审查意见});三是原审法院委托振丰公司于2004年7月作出的《鉴定报告》。一审判决以《审核报告》作为工程造价的依据,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以《鉴定报告》作为工程造价的依据,并据此作出了改判。

  • 建设工程工期疑难问题探析
    日期:2015-03-04 点击:141次

    建设工程工期疑难问题探析工期问题相较工程质量问题而言,在处理上显得较为容易,但工期问题关系也关系到承发包人的重大利益,故作为从事建筑房地产法律实务的工作者,切不可掉以轻心。以上作为笔者从业过程中的部分心得体会,算是一家之言,期望能够抛砖引玉。

  • 如何在司法实践中保护当事人的抵押权
    日期:2015-03-04 点击:142次

    如何在司法实践中保护当事人的抵押权抵押权人基于担保物权,而申请财产保全的一般债权人基于债权,物权应优先于债权获得清偿。依据普通法学说,物权和债权是严格区分的。物权是债权的对立面,物权具有绝对的效力,权利人对于其所有的物可以直接支配,无须介入他人的意思,不存在积极的义务人。而债权则与此相反,债权仅具有相对的效力,只产生于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人对于标的物不能直接支配,权利的行使须借助他人的履行,存在着积极的义务人。

  • 特定纪念物品丢失 应获精神赔偿
    日期:2015-02-28 点击:135次

    特定纪念物品丢失 应获精神赔偿本案中的胶卷明显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而其永久性的灭失无疑给高柏华带来精神损害,理应赔偿精神抚慰金。对于王盛昌所称内部的经营服务规范性文件,不是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故不能作为认定赔偿数额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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