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法官谈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 此案被告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日期:2015-02-27 点击:293次

    此案被告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被告没有权利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问题已由原审法院做出裁定且上诉后二审法院予以驳回,若重审时对被告再次以同样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管辖权异议做出裁定不符合“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 车辆转让未办批改 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日期:2015-02-27 点击:242次

    车辆转让未办批改 保险公司如何理赔被告对管辖有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在首次开庭前未提交仲裁协议并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受理原告对保险合同的变更申请,并已实际变更,视为被告同意继续承保,因此,原告是本案适格主体,被告也应按原保险合同履行保险责任。

  • 本案管辖权如何确定
    日期:2015-02-27 点击:102次

    本案管辖权如何确定地域管辖原则具有法定性,属于人民法院主动审查范畴,本案的当事人在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能因为当事人超过提出管辖异议时间而当然拥有管辖权,所以甲县人民法院应当将本案移送到乙县人民法院。

  • 民事诉讼中如何保护精神病患者的利益
    日期:2015-02-26 点击:174次

    民事诉讼中如何保护精神病患者的利益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 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
    日期:2015-02-25 点击:204次

    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不可分离的客观现实,成为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的法律原则的依据,并被世界各国所确认。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权利可由一个人所有,也可由若干人共有,而共有又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指权利人按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共同共有指对权利不进行份额分割,而权利人共同享有权利。因此,对于一个小区而言,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共有小区的土地使用权。

  • 公房承租权不能继承
    日期:2015-02-24 点击:98次

    公房承租权不能继承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有住房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其中涉及的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权利,不同于普通的财产权利,公民仅有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没有处分权。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房拆迁款一般是给承租人的一种补偿及住房安置费用,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他人无权利继承。

  • 姐妹相争公房承租权该归谁
    日期:2015-02-24 点击:224次

    姐妹相争公房承租权该归谁法院认为,妹妹与物业公司之间变更公房租赁关系,是建立在姐姐为原承租人户口注销的情况下,符合《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条有关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的情况。依据该规定,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 职务行为之认定
    日期:2015-02-22 点击:151次

    职务行为之认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系某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其于办公时间在公司办公室内将周某打伤,该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和保护义务,理应赔偿周某的合理损失,故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周某各项损失共计八百五十七元。

  • 首例新生儿“串子”案侵权责任的认定
    日期:2015-02-22 点击:194次

    首例新生儿“串子”案侵权责任的认定构成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前提条件是存在生命健康权遭受侵害这一客观的损害后果,而事实上,本案六原告均未遭受生命健康权的伤害,故确定为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不妥,本案应认定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地震启示中相邻双方的安全隐患举证责任分配
    日期:2015-02-22 点击:167次

    地震启示中相邻双方的安全隐患举证责任分配被告建房所用土地是1978年经本村村委会批准,被告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既未改变土地用途也未侵犯他人土地使用权。被告在建房过程中,严把房屋质量关,所建房屋对原告不存在安全隐患。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