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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

对一起涉法上访案件的评析与思考

日期:2015-03-11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86次 [字体: ] 背景色:        

对一起涉法上访案件的评析与思考

作者:河南省光山县法院 成良仁

一、基本案情

上访人刘中升(男,194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某县文殊乡桃园村陈湾组,农民)于1987年秋与徐广运在文殊乡食品经营处租房合伙开办五香瓜子厂,口头约定盈利同分,亏损同担。经营中,刘中升负责生产,其女儿负责保管实物,徐广运管钱管帐,因管理不善,双方于1988年秋散伙。后因合伙结算引起纠纷,县法院于1996年1月20日受理了刘中升起诉的合伙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徐广运提供合伙帐册,而刘中升认为帐目系徐私自做的假帐,目的是骗取其投资款2236元、财政扶贫资金1000元及办厂收入5000余元,对此帐不予认可,要求对帐册真伪进行鉴定,法院多次通知刘中升交纳鉴定费,刘中升仅交纳鉴定费50元,而徐广运不愿交纳,致双方合伙帐册无法进行会计鉴定,故此,合议庭对双方合伙期间的投资、收益、盈亏等主要事实难以确认,县法院遂于1997年12月15日依据《民诉法》第136条第6款之规定对该案裁定“中止诉讼”。刘中升不服裁定,多次上访,县法院一再要求刘提供新的证据,否则不恢复诉讼,刘中升在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情况下,一再上访要求恢复诉讼。

二、案件办理经过和办理结果

在今年集中清理涉法上访案件活动中,县法院对此案采取如下措施办理:一是定领导。县法院明确由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作为该案的督办领导,负责该案督办,做上访人刘中升安抚工作。二是定人员。为了确保该案审理的公正,消除上访人刘中升对原审合议庭成员的抵触情绪,县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三是定时限。县法院明确要求合议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诉讼程序在4月底前公正处理结案,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定方案。为了迅速处理此案,县法院经审委会研究决定立即裁定恢复审理,并通知上访人刘中升及其合伙人徐广运参与诉讼。经过开庭审理,合伙庭已于4月29日公开宣判:徐广运偿付刘中升合伙结算款2492.9元,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齐,双方原债务分担协议继续履行。五是依法引导,妥善化解矛盾。开庭前,做通思想工作,稳定思想情绪,宣讲诉讼程序,告知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如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如何承担举证责任等;庭审中,强化庭审功能,让当事人将话说透,将理辩明,引导当事人通过庭审形成诉争焦点,明确是非曲直;判决书中针对双方争执焦点明法析理,全面透彻;宣判时,审判人员又逐字逐句细心讲解,直到解开当事人心中所有疑点和疙瘩为止。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判决和法院的工作口服心服,胜败了然于心,已息诉停访,使一起争执16年的合伙纠纷划上一个完整的句号。

三、案件的特性和起因

这起涉法上访案件有如下特点:

一是诉讼性。上访人刘中升上访反映的纠纷属于法院中止审理的案件,上访途径是诉讼的延伸和发展,其的是为了推动诉讼的进展和终结。

二是程序性。刘中升上访所反映的问题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也只有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才能使纠纷的处理具有终结性和权威性。

三是综合性。刘中升涉法上访既包括要求解决实体问题,即解决他与徐广运之间的合伙纠纷,谋求对其诉讼请求的支持;又包括程序问题,即要求恢复审理,使其纠纷纳入法律程序尽快审结。

一起仍在审理中的案件,当事人为何多次上访,究其原因有如下几点:

一是当事人的法律程序意识、诉讼风险意识和诉讼责任意识差,缺乏自主依法主张权利的能力,过度依赖法院,当这种依赖失去支撑时便上访寻求“说法”。刘中升提起合伙纠纷诉讼,但不知道他应负的诉讼义务和责任,对合伙期间的投资、收益、盈亏等主要事实举不出证据证实,又不愿交纳鉴定费,法院裁定中止诉讼后,刘中升不服裁定,要求恢复审理,但一直未能提供证据,他也因此上访不止。

二是原司法不当是引起当事人上访的直接原因。首先,孤立办案,就案办案,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缺乏必要的引导和规范,没有尽到释明告知义务,在当事人举证不到位的情况下,简单下裁定中止审理;第二、诉讼观念滞后,司法水平不高,导致案件处置不当。法院认定事实不是100%返原事实原貌的客观真实,而是由证据通过法定程序证明的事实即法律真实。原承办人一味追求客观真实,当刘中升举证不全面、不充分时,就以中止诉讼拖延了事,事实上是法官借口事实不清而拒绝裁判,既不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定情形,又不符合诉讼效率原则。本案应依据当事人能举证证明的事实为依据及时作出裁判,对当事人举证不能的部分讲明法律、讲清道理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败诉责任。

三是法院内部信访渠道不畅,信访功能不全,信访处理机制不完善也是引起当事人上访的重要原因。过去法院内部信访机构只是做些“收收信件、听听意见、报告领导、等待处理”等简单工作,职能虚化、软化,处访效率极低,致使信访渠道阻塞,导致上访。刘中升也曾多次到法院信访机构反映问题,院领导也多次批示,但由于没有信访督查机制和信访责任追究机制,致使案件长期得不到处理。

四、思考与建议

这起涉法上访案件已划上完满的句号,但由此引发了很多很深也很有意义的思考,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教育和引导当事人树立法律观念、程序观念、权利和责任观念,全面提升其依法主张权利的意识和能力。长期以来老百姓形成的“唯上唯大唯官”心理及一切都由党委政府说了算的思想的影响,法制观念淡薄,不懂得依法依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不懂得应负的风险和责任,产生纠纷,一味在法律程序之外寻求救济,找上级找领导讨“说法”,引发大量的涉法上访案件。对此,就整个社会而言,普法宣传要深化,要强化力度,不要满足于法律知识一般性普及,要通过多种载体、多种形式,持久而广泛地普及法治观念、程序观念、信用观念、权利和责任观念,培育尊重法律、维护法律、信守法律的意识和情感,提高依法依程序主张权利的能力;就法院而言,要正确行使释明权,履行告知义务,担负诉讼指导职能,引导当事人正确地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承担应负的诉讼风险和责任。

二是在审判工作中推行办案责任和信访责任合二为一的工作责任制。要坚持信访工作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始终,审判工作开展到哪个环节,信访工作就做到哪个环节,既要依法解决纠纷,又要妥善化解矛盾,真正实现人民法院“定纷止争”功能,坚决克服“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的片面思想,明确界定各业务庭和办案法官应负的信访责任,实行信访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和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将信访工作与审判工作同部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三是全力实践“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和“司法为民”的宗旨,坚持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必须使全体干警清醒地认识到涉诉上访案件的总根源在于审判和执行,不断强化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官职业道德修养,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全面提升自身素质,依法规范审判行为,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以诚以信待人,以法以理服人,以德以廉感人”,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这是预防和减少涉法上访案件的治本之道、久远之策!

四是强化信访机构功能,建立信访工作长效机制。

首先要科学界定法院信访机构功能。法院信访机构应具备以下四项功能。①保障诉权。不能批批转转,简单应付了事,必须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告诉权和申诉权;②审判监督功能。赋予信访机构对信访案件的协调权、监督权、管理权和建议权,督查落实信访案件办理结果;③维护裁判权威。正确处理维护裁判权威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将当事人导入法律程序,依法处理。④维护稳定。切实做好息诉和化解矛盾工作。

其次建立信访工作流程管理机制。对信访工作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管理,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高效、便民,确保纠纷解决在当地、在基层,矛盾化解在诉讼程序之中,减少越级上访,杜绝赴省进京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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