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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对“房改房”分割的裁判规则

日期:2020-09-2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07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法院对“房改房”分割的裁判规则

“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家庭财产中涉及“房改房”的问题,一直是家事审判中的难点重点,比如,离婚时,对“房改房”应如何分割?使用死亡配偶工龄优惠所购的“房改房”其权属问题如何认定?

【裁判规则】

1.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房改房在发生权属变更时,基于被继承人而享有或派生的购房权利,也应纳入遗产范围——姚敢蓉诉湖北省轻工业机械厂、姚贵荣、第三人姚忠稳等房屋权属纠纷案

本案要旨: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房改房在发生权属变更时,基于被继承人而享有或派生的购房权利,也应纳入遗产范围。继承开始后,在其他权利人未明确放弃该项权利的情况下,行为人独自行使该项派生的购房权利,显然侵害了其他权利人的利益,行为人所交购房款应视为垫资,可由其他权利人按继承该房的份额比例偿还。

案号:(2006)武民终字第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4辑(总第58辑)

2.夫妻婚内以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一方父母去世后,该房屋的价值不应全部计入遗产范围——王军红与王军伟、薛延红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婚内以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应作为夫妻共同享有的债权处理。一方父母去世后,从房屋实际价值中扣除子女享有债权的部分后,才能确定房屋遗产的实际价值。因此,夫妻在婚内以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一方父母去世后,该房屋的价值不应全部计入遗产范围。

案号:(2012)西民一终字第390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参阅案例

3.离婚时夫妻双方对房改房不具有完全产权的,人民法院不宜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吴某诉赵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企业职工对于单位提供的房改房并不具有完全的所有权,只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处分权及收益等部分所有权。如果双方起诉离婚要求对该房进行分割,法院应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居住使用,待该房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该房进行分割析产。

案号:(2010)西铁中民终字第7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来源:陕西法院网2010年10月20日

4.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对房改房权属的认定和分割,应判断购房的时间、购房出资来源、购房的主体资格限制等因素——唐某某诉乔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案

本案要旨:当事人购买房改房具有时限性和身份性,因此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认定和分割房改房权属时,不仅要考虑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还要结合房改房自身的特点和有关房改房的政策来决定,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审查,判断购房的时间、购房出资来源、购房的主体资格限制等因素,认定涉案房改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当事人在购买房改房的过程中,使用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该共同财产应当分割,当事人应当向对方返还。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婚姻家庭卷)

5.使用死亡配偶工龄优惠所购的“房改房”,由健在一方配偶与已故配偶的继承人共有——顾某1、顾某2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房改房”属特定历史时期的政策福利分房,其对特定对象的补偿、非市场性、社会统筹性、享受政策的一次性决定了判断其权属,既不能简单依据出资来源,也不能仅以购房合同签订及房产证取得时间来判断房屋产权归属。使用包括死亡配偶工龄在内的各种优惠,并非仅仅是对房价的政策性补贴,是对原有承租权的承袭和转化,是死亡配偶享有共有权的根据。享用死亡配偶工龄优惠所购的“房改房”,由健在一方配偶与已故配偶的继承人共有,双方共有的份额可以参考支付购房款、对房屋贡献大小等因素确定。

案号:(2018)鲁02民申176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6.房改房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人民法院不宜对房屋进行权属认定和处理——闫某某诉庞某某离婚纠纷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居住的房屋是一方单位的福利房,在离婚进行分割财产时,双方对房屋的房改出资情况存在争议又不能证明,且该房屋至今未在国家房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人民法院对该房屋不宜进行权属认定和处理,双方可在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另行主张权利。

案号:(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30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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