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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后发现“未婚夫”已婚,法院判侵犯一般人格权

日期:2021-02-01 来源:— 作者:— 阅读:31次 [字体: ] 背景色:        

怀孕后发现“未婚夫”已婚,法院判侵犯一般人格权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小丽和小刚在贴吧邂逅,小刚对小丽表示,自己单身没有家室。在网络接触中,两人感情迅速升温。不久,年轻的小丽从上海赶到长兴,与小刚“奔现”,之后两人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小丽留在长兴,与小刚开始了同居生活。

没过多久,小丽发现自己怀孕了,当她还沉浸在初为人母的喜悦中,满心欢喜筹备结婚时,却遭遇了晴天霹雳。

无意间,小丽发现了小刚与其他女子的聊天记录。两人的日常聊天中,都以“老公”“老婆”相称。那名女子不是别人,正是小刚的妻子。

小丽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未婚夫”竟是已婚男!

面对质问,小刚不得不承认自己已婚并且有两个孩子的事实。

“我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被‘小三’了。”从网络相识到怀孕、筹备结婚的短短几个月,小丽感觉自己被开了一个天大的玩笑。

“未婚夫”早已有家室,肚子里的孩子怎么办?小丽万念俱灰。但小刚却继续哄骗她,称自己已经离婚,两个小孩与“前妻”一人一个,自己可以与小丽结婚。

但这都是谎言。在希望一次又一次破灭后,年轻的小丽彻底意识到她与小刚结婚无望。2019年7月14日,她从长兴回到上海,断绝了与小刚的关系,并选择做了人流手术。

事情发生后,小刚曾向小丽出示承诺书,承诺支付小丽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医药费。但之后小丽多次催要,小刚却选择逃避。

身心遭受巨大打击的小丽,向长兴法院提起诉讼。

但小刚表示,首先,双方是婚外恋情关系,双方的行为应属社会道德评价的范畴,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其次,小丽与其发生关系是“你情我愿”,小丽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女性,有权对自己的性权利作出处分。再者,婚外情关系不存在所谓的精神损害赔偿,承诺书中该部分内容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故小丽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长兴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小刚向原告小丽书面赔礼道歉;向原告小丽支付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1.5万余元,并向小丽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男方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女方人格权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已经施行的《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共51个条文,对于人的生命、身体、姓名、肖像、隐私等人格权以及自然人死亡后享有的人格利益均作出规定,此外,还规定“除本编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均体现了我国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

本案中,男方与女方在交往过程中,男方的隐瞒行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实际上也没有将女方视为平等的、具有人格尊严的民事主体进行对待。作为一名已婚男士且已生儿育女,隐瞒自身婚育事实,在女方发现后,仍欺骗女方表示已经离婚,致使女方在男方的欺骗下,处分了自己的性权利,由此导致的人工流产结果必然致使女方的身心受到伤害。

男方的欺骗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不仅耽误了女方的青春,使其承受情感背叛和分手的痛苦,同时还让她错误地处分了自己的生育权,遭受了怀孕流产的身体伤害,其过错行为侵犯了女方的一般人格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二:男方是否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自然人因人格尊严遭受非法侵害,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人格利益,受害人亦有权以侵权为由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男方应当承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责任,法院酌定为30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二:男方是否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自然人因人格尊严权遭受非法侵害,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人格利益,受害人亦有权以侵权为由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男方应当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予以酌定为30000元。

法官提醒

恋爱不只有甜蜜,随着网络社交方式的多元化,陌生人互相认识、发展成恋人关系的情况也越来越普遍。其中不乏被恋爱欺诈、骗财骗色的事例。面对这样的情况,很多人还停留在你情我愿、考察不周的认识阶段,对于人格权的法律认识不足。很多当事人或碍于隐私,或不知此项权益,明明受到侵害却不依法维权。法官提醒:恋爱中的“你情我愿”应以彼此诚实不欺为前提,如果受到欺骗,要注意保留对方声称自己单身的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等,在出现纠纷时可作为证据进行维权。同时,男女双方应在诚实守信、遵守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交往,否则感情问题引发侵权等民事纠纷,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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