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2008年12月,马某与曾某签订了一份租期为2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曾某将自己的两间平房出租给马某一家居住,马某按年支付租金。合同签订以后,马某先支付曾某1年的租金。2009年7月,由于当地雨水频繁,马某租住的两间房中的一间漏雨。马某要求曾某修理但是遭到拒绝,马某只好自己请人维修,并为此支付修理费800元。那么,马菜修理房屋支付的800元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本案中马某与曾某签订了合法的租赁合同,双方都应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房屋漏雨,曾某作为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马某在要求曾某对房屋进行维修时遭拒,于是自行请人修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马某为维修房屋支付的费用应当由曾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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