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罗某独自经营一家小型玩具厂,为扩大经营,罗某欲购置一套新的设备,由于资金紧张,于是想向银行贷款。罗某按照规定向某商业银行提出了贷款申请,并准备签订借款合同。但是,银行让罗某提供书面材料、经营状况证明、开户行以及账号等,罗某对此很有异议,认为银行是在调查自己的隐私,但银行却说这是必要的贷款程序。那么,罗某需要配合银行的审查吗?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因此,罗某与银行订立借款合同时,应该完整提供银行所要求提供的与贷款有关的资料,这是借款人应尽的义务。所以,罗某应该积极配合银行的相关审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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