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管某经营一家皮革加工厂,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想要再上一条流水线。由于手头资金紧张,决定向银行贷款。很快,管某提供了相关手续后,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了还款利息以及其他事项。后来,管某的工厂出了问题,导致其于约定提款日后的2个月才去128银行提取借款。银行工作人员告诉管某这2个月的利息要一并归还。管某认为自己并没有提款,根本没有使用该贷款,为什么还要向银行支付利息呢?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也就是说,借款人支付利息应当从约定的提款日期开始计算,并不是从借款人实际提取款项的日期开始计算。本案中,虽然管某未按照约定去提取款项,但是仍然应该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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