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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问答(二)

日期:2014-12-25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盈科律师 阅读:119次 [字体: ] 背景色:        

十一、如何对已购公房上市出售进行监管?

答:城近郊八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出售人须填写《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由交易办公室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出售人可委托定点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房屋买卖以及交易过户手续。远郊区县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时,出售人持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房买卖合同、物业费和供暖费清结证明等材料到远郊区县国土局、房管局交易部门,填写《登记表》。远郊区县国土局、房管局交易部门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对职工所在单位或住房原产权单位提供的职工住房档案进行确认,确认无误的,方可办理房屋买卖以及交易过户手续。

十二、职工如何领取《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

答:职工可到所在单位、房屋原产权单位房改(管)部门,交易办公室,定点代理服务机构网点免费领取该表。

十三、什么是职工住房档案?

答:职工住房档案,是指以文字、声像、图表、软盘及其它媒体介质为载体记录的职工住房信息,包括以下内容:1、职工及其配偶姓名、职务、职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2、职工住房的地址、面积、结构、类型及产权;3、职工住房超标处理情况;4、职工领取住房补贴情况;5、职工住房上市交易情况;6、房屋抵押、查封及其它纠纷情况;7、房屋是否属于不宜公开上市出售范畴;8、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凡中央在京单位职工均应由其所在单位建立职工住房档案,中央在京单位产权房由其他单位人员居住的,产权单位也应进行登记,建立住房档案。职工可到所在单位的住房档案管理部门查询本人住房档案,住房档案管理部门可依据住房档案出具证明材料。

十四、出售人没有建立住房档案怎么办?

答:出售人没有建立住房档案的,应当按照《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国管房改[2003]205号)的有关规定到原产权单位或所在单位补建住房档案。

十五、上市出售已购公房需要提交哪些要件?

答:交易办公室根据职工住房档案核对无误,并在《登记表》上加盖公章的,出售人到区县房地局办理交易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书;2、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3、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4、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5、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房买卖合同;6、物业费、供暖费清结证明;7、加盖公章的《登记表》。

十六、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怎么办?

答:由于中央在京单位房改售房周期比较长,各单位售房工作比较繁重,可能某些职工在购买房改房时没有与原产权单位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为方便职工上市出售,《办法》规定,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

十七、职工为什么要出具物业费、供暖费清结证明?由谁来出?

答:由于种种原因,在房改售房时,部分购房职工拖欠原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费、供暖费,如果在上市出售前不加以解决,将给原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以及房屋买受人带来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为使房屋买卖双方理清债权债务关系,防止为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留下隐患,职工应提供物业费、供暖费清结证明。物业费、供暖费清结证明由房屋原产权单位或原产权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出具。

十八、已购公房经交易办公室核对无误后,职工应按什么程序进行交易?

答:已购公房经交易办公室核对无误后,出售人应持第十五条要求的材料,如果选择好交易对象的,可自行或由委托定点代理机构到区县房地局交易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没有选择好交易对象的,可委托定点代理机构代其挂牌交易,寻找买受人,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定点代理机构到区县房地局交易部门代其办理相关交易过户手续。

十九、原产权单位及职工所在单位如何掌握职工上市出售已购公房的情况?

答:由于取消了职工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准入审核,且交易管理部门也不再向原产权单位征询意见,因此,原产权单位难以及时掌握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情况。为便于各部门、各单位能够及时掌握本单位职工或原产权房上市交易情况,保证各单位在房改工作中相关管理不脱节,《办法》要求,定点代理机构应将交易情况及时反馈交易办公室,交易办公室收集、记录交易结果后,再向原产权单位及职工所在单位反馈。

二十、哪些已购公房不能上市出售?

答:超标未处理,以及按房改政策规定属不可售住房但已向职工出售的住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上市出售的住房,不得上市出售。超标处理作为房改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公平问题,本应抓紧解决。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中央国家机关超标处理工作进展缓慢。职工住房情况苦乐不均,差异较大,存在隐性不公。如果在上市之前不加以处理,那么,超标职工占有的较多的住房资源,就会借上市出售将既得利益合法化,并显现出巨大的利益差异。因此,为达到房改的相对公平,防止个别职工借上市交易逃避超标处理,将既得利益合法化,本《办法》规定,凡属超标而未经处理的住房,须经原产权单位按规定超标处理后方可上市出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上市出售的住房,主要是指该房屋抵押、查封等被依法限制房屋权属转让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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