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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问答(一)

日期:2014-12-25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盈科律师 阅读:45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什么是已购公有住房?

答: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指的已购公房,是以住房原产权归属为准的,即凡产权原属于中央在京各单位的,无论是中央在京单位职工、北京市或其它部门职工购买,其首次上市出售活动要受《办法》管理,具体谁购买不受限制。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购买的原产权属于北京市或军队的住房,其上市出售按相应规定办理。

二、什么是标准价?

答:标准价是指1999年1月1日以前,对中低收入职工家庭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确有困难的,依据本市职工家庭平均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的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的售房价格,标准价作为过渡性政策价格,于1999年1月1日起取消。按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职工只拥有部分产权,产权比例按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确定。

三、什么是安居工程房?为什么安居工程房也视为已购公房?

答:根据《关于康居住宅若干问题的通知》(95京康办字第13号)的有关规定,单位按照购房人支付房价款与单位购买康(安)居房实际售价之间的差额,由购房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平均分摊,并由购房人所在单位负责收取分摊的资金统一交付的方法,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向住房困难户出售的住宅。由于康(安)居住房是解决住房困难职工住房问题的保障性住房,含有单位大量补贴资金,且是按照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向职工出售的,因此,理应视为已购公房。

四、什么是集资合作建房?为什么集资建房也视为已购公房?

答:集资合作建房,是指在政府或主管部门的组织、扶持和单位资助下,采取由职工集聚资金、相互协作共同建设的,具有合作性质的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其投资由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承担,主要是用于解决困难职工住房问题的一种住房建设方式,国家提供了一定优惠条件,单位投入了一定的建房资金。因此,应视为已购公房。

五、什么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

答: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是指职工按照成本价、标准价或政府指导价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时,经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进行住房档案核对无误后,出售人自行或委托定点代理服务机构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局、房管局办理交易手续的活动总称。

六、为什么《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房首次上市出售?

答:由于已购公房是实物福利分配的产物,含有大量的国家优惠,涉及到超标处理、土地出让金优惠等问题,所以,已购公房首次上市出售要受《办法》管理。而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产权性质已转变为商品房,其再次上市出售就不再适用《办法》了。

七、住房交易办公室有什么职能?

答: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是中央在京单位房改、房管延伸管理的派出机构,行使经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授权的部分行政监管职能,负责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具体职能如下:

1、提供公共信息服务,监管交易活动;

2、提供政策咨询;

3、对已购公房上市出售进行住房档案核对;

4、收集、记录交易结果并向原产权单位及职工所在单位反馈。

八、交易办公室的地点、联系电话?

答:交易办公室位于朝阳区朝外大街甲10号(蓝岛大厦西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大楼)。联系电话:65993081,65993082,65993083,65993084。

九、为什么要实行定点代理制度?

答:在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启动初期,许多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为慎重起见,实行定点代理的模式,借以加强系统监管,及时掌握信息。随着市场的逐步成熟,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活动逐步规范,将根据形势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定点代理的限定,实行社会化。实行定点代理制度,是为方便职工上市出售已购公房时选择放心中介代理服务机构而设立的一项方便职工的措施,即委托交易办公室选定的定点代理机构代为办理交易过户、税费缴纳和产权证等手续。出售人委托定点代理机构之外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办理交易手续的,北京市各区县房地局交易管理部门暂不予受理。

十、定点代理服务机构有哪几家?

答: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第一批选定的定点代理服务机构为国联置业中心、北京信一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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