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企业到某大学毕业生中招聘人才,王某等5名同学通过选拔,要到该企业工作。该企业与该大学以及王某等5名同学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并称有了这份协议,企业和学生的利益都有所保障。
就业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又叫三方协议。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规定,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由此可知,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署才具有法律效力。就业协议书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王某等5名学生大学毕业后应聘到某国有企业工作,学校可以组织王某等5人与国有企业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以保护王某等人的劳动权益。
政策来源: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特别提示:就其他毕业生而言,用人单位到校挑选毕业生,一旦与某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就不可能再录用其他毕业生。若日后该毕业生违约,有些当初希望到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其他毕业生由于录用时间等原因,也无法补缺,造成就业信息的浪费,影响其他毕业生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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