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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女职工生育后如何要求支付生育医疗费

日期:2013-11-22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工伤赔偿律师 阅读:39次 [字体: ] 背景色:        

张某是某单位职工,她参加工作以来一直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因为她是本市人还缴纳了生育保险。今年3月份张某在某妇幼保健医院剖宫产下一女,她是计划内生育,能否办理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支付?

张某可以申请办理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支付。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她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原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张某所在单位为她代理了生育保险,她在某妇幼保健院剖宫产下一女,生产所支付的费用她可以申请由生育保险支付,超过的部分自己承担。

关联法规:原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特别提示: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与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现金补助主要是指给予生育妇女发放的生育津贴。实物供给主要是指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医疗服务以及孕妇、婴儿需要的生活用品等。我国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药品、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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