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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职工因工死亡其未见面的私生子是否属于供养亲属范围

日期:2013-11-18 来源:北京劳动仲裁律师网 作者:劳动律师 阅读:35次 [字体: ] 背景色:        

刘某是某企业的业务经理,他有家庭,但是近两年来与张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刘某在出差时因车祸去世,被认定为因工死亡。刘某死后一个月,张某在某医院生育一男孩,经鉴定其父为刘某。这个刘某未见面的私生子,是否属于刘某所供养的亲属?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说法:刘某未见面的私生子是刘某非婚生子,属于他的供养亲属,刘某生前所在企业应当为他支付一定抚养费。

原劳动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指出,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由此说明,因工死亡职工的非婚生子女也属于其供养亲属,其所在单位应当支付相关费用。刘某因工死亡,在他死后张某为他生了一个男孩,这个男孩是刘某非婚遗腹子,依政策规定他属于刘某的供养亲属范围,相关单位应当为其支付费用。

关联法规:原劳动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特别提示: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及至被强奸都可能生育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因其出生没有合法的依据,所以可能会被人们视为耻辱。但是,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是相同的,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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