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另一典型的担保权利,剔除优先受偿的共性外,留置权与抵押权的区别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1.两种担保权的性质不同留置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我国《担保法》第82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84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抵押权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非经约定,不产生抵押权。
2.标的物不同
留置权的标的物同时也是债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抵押权的标的物则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和权利,并且抵押权的标的物与被担保债权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即是被担保债权标的物之外的财产。
3.是否交付不同
留置权不是因为交付才发生,而按照合同约定占有标的物,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抵押权则不必占有标的物。
4.权利实现时间不同
留置权的实现,必须给予债务人两个月以上的宽限期(《物权法》第236条的规定),逾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才可将留置物变现,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抵押权的实现则无此限制,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可立即将抵押物变现。
5.消灭原因不同
留置权既可基于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也可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抵押权的消灭原因是唯一的,只能因为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6.追及力不同
留置权是没有追及力的,留置权的成立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要件,如丧失了占有,留置权即无从谈起;抵押权则不然,不管是抵押人转让抵押物还是他人侵夺抵押物,抵押权人均可基于抵押权追回抵押物或者实现其同等数额的权利。
![]()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