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负举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的理论和实践,原告应对诉讼成立要件的部分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具体来说,原告应对下述事项负有举证责任:
(1)其合法权益受到被告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以及其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害的事实。
(2)被告滥用职权的事实。
(3)被告作为或不作为行为使其权利受到损害大小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