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权利和途径。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收集证据的办法,一是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二是依职权向当事人以外的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调取证据。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补充证据,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利,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所进行的一种职务活动。所谓提供证据,是指向法庭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它是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一种诉讼行为。所谓补充证据,是指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不足(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所致)而对同一问题向法庭所作的补充。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要求提供或者补充证据的决定,必须积极认真执行。所谓调取证据,是指有关单位所保管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由人民法院指名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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