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6条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对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报复陷害的,应根据不同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责任
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这里的“依法”是指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规定。
2.刑事责任
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依法”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根据《刑法》第254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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