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律师说法

行政复议人员徇私舞弊或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应受什么处罚

日期:2013-06-22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345次 [字体: ] 背景色:        

《行政复议法》第35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复议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因情节不同而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徇私舞弊是指执行职务的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出于利已考虑,或受人请托,故意歪曲事实或者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错误地执行职务,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渎职是指执行职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失职则是指执行职务的人员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采取有力措施履行职务,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行政复议人员有徇私舞弊或其他渎职、失职行为,对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利益、名誉造成损害,或者使复议机关的声誉受到不良影响,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不同对待:一般出现徇私舞弊或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 最新发布
  • 参加2020上海国际屋顶绿化材料展览会-元旦钜惠
  • 参加2020第十二届上海国际建筑绿化材料展览会-元旦钜惠
  • 注册公司法人不到场怎么办找专业会计刘会计
  • 2020年中东贸易迪拜烟具商贸电子烟水烟设备展
  • “航空插头”小知识 ,设想一下如果没有航空插头会是怎样?
  • 康加健康筛查助老年用户健康养老
  • 康加健康筛查仪器助您科学饮食
  •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