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复议期间?
行政复议期间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当事人及其他复议参与人进行复议活动必须遵守的期限。行政复议期间关系到复议机关、复议当事人的行为效力。如果行政复议机关未在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内行使复议职权、履行复议职责或者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复议权利、履行复议义务,将导致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怎样计算行政复议期间?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有:
(1)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2)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3)期间不包括在途期间,复议文书在期满前交付的,不算过期。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40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或终局复议决定的怎么办?
《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法律规定为终局的复议决定的,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非终局性的复议决定,申请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也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最终的法律效力是指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即产生强制执行的后果。工商、海关、税务、财政、公安等有强制执行权,对于保证行政决定的顺利实施,提高行政效率都具有积极意义。但是,由于行政决定的执行可能涉及行政复议相对人重大人身财产权益,为了保障行政复议相对人的权益,在法律没有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时,就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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