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一方面,所有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都必须遵守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服从我国政府的管理和监督,因而属于行政相对一方,这取决于我国的主权原则;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也有责任保护他们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而取得行政救济的权利是保护实体权益的必要手段之一。所以,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也可以通过行政信访、行政复议等取得相应的法律救济。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41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但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国提起行政复议,应适用《行政复议法》。这是因为:
(1)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在中国领域内,是我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项。
(2)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是我国的有关行政机关而不是外国的行政机关。
(3)鉴于前两点事实,所以,向我国的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程序是在我国领域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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