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可分为两种情况:
(1)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终结决定的,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并已宣布或者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清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法律规定复议机关可以作出终局裁决的事项有:
①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请求作出的复审决定。
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请求所作出的复审决定。
③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异议作出的复审决定。
④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商标申请的复审决定。
⑤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争议作出的维持或者撤销的复审决定。
⑥公安机关对出入国境的中国公民不服处罚申诉作出的裁决。
⑦公安机关对入出国境的外国人不服处罚申诉所作的裁决。
(2)除法律规定的终局复议外,申请人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指的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复议法》不一致的起诉期限。例如,有的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为5日,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以谁(复议机关或被申请人)为被告,要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确定。
可见,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否提起行政诉讼要根据不同情况加以确定,对法律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的,申请人必须服从复议决定,即使不服,也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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