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以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自诉人要求撤诉的,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
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制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不适用调解。
对于处理这类案件,有的法院制定了操作程序。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4日对外公布了《关于规范刑事审判中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根据该意见,在自诉案件和侵犯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中,只要案犯和被害人达成谅解,法院在量刑时就可以对案犯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2007年5月26日,祁某和15岁的小君等人在小区的篮球场打球,小君抢球时不小心碰了祁某的脸,双方争执起来。祁某打了小君鼻子一拳,导致小君左眼眶下壁骨折、左眼球挫伤、双侧鼻骨远端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此后,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祁某有期徒刑1年零4个月。祁某不服向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承办法官对双方做了很多调解工作,最终祁某表示悔罪、认错,并主动赔偿小君经济损失1万元;小君和家人也表示对祁某谅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祁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这就是轻微刑事案件和解的典型案例。根据有关规定,适用刑事和解也是有一定条件和限制的。
1.刑事和解适用范围
宜于适用刑事和解的,包括自诉案件、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因家庭、邻里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或被告人为限制责任能力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怀孕哺乳妇女等特殊人群的刑事案件等,主要是侵犯被害人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件。如果涉及社会利益、但同时主要侵犯的是被害人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件,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
2.刑事和解程序
刑事和解程序是,在立案后,可向当事双方提出刑事和解建议,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主持刑事和解,同时明确告知在刑事和解中的权利、义务及产生的法律后果。对不能达成和解或和解协议不能履行的,应及时转入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具体流程是:
(1)法院立案;
(2)向当事人双方提出刑事和解建议;
(3)双方同意;
(4)主持刑事和解;
(5)促成双方就民事赔偿、补偿达成协议;
(6)不能达成和解或和解协议不能履行的,转入刑事诉讼程序审理,依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7)被告人交付补偿款。
对于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根据被告人的责任大小、悔罪态度、被害人的损害后果、谅解程度、和解协议的内容与履行程度等情况,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形,分别依法作出准许撤诉、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从轻处罚或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非刑罚处罚。
![]()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