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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因合格商品无警示标识致人损害的消费纠纷案件

日期:2013-06-16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65次 [字体: ] 背景色: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遇到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可以向商家提出索赔。例如,某商场新进一批价格低廉、款式新颖的羊毛衫,王女士相中后当场购买了一件。穿了不到半个月,王女士出现两耳发红,胸部、背部等部位长出红色疹块等症状。她在用了一些止痒消炎药物后,症状没有减轻反而加重,疹块部位进一步红肿、化脓,奇痒难忍。经医院诊断,王女士患了过敏性皮炎,系穿着该羊毛衫引起皮肤过敏所致。康复后,王女士申请有关部门对该羊毛衫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表明,该商品不适合过敏体质者使用,而该商品所有包装和说明,均未标明过敏体质者慎用等事项。由于要求赔偿未果,王女士将该商场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庭审中,被告虽以出售的系合格商品为由进行抗辩,但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这是一起因合格商品无警示标识致人损害的消费纠纷案件。所谓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或者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示。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厂址、标准编号、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警示说明、警示符号、标记、数字、图案等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产者具有保证其产品及其包装的标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本案中,厂家明知自己的产品不宜过敏体质者使用,但却未作任何标识,明显违反了法定义务。按照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应当赔偿由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商场虽不是生产者,但作为消费者的王女士有权选择其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下列人员或组织提出赔偿请求:

(1)生产者。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应当负责。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2)销售者。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受害人向销售者提出赔偿要求的,销售者不论对产品质量缺陷是否负有责任,均应首先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赔偿后,如果能够证明产品质量缺陷是生产者造成的,可以向生产者追偿;属于其他人过错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3)服务者。消费者在接受服务中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通常是由于服务者违法或不当履行义务造成的,对此服务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害是由于服务者所使用的设备、器械等的缺陷引起的,消费者要求服务者赔偿的,服务者应当先行赔付,然后向责任者追偿。

(4)营业执照出租者、出借者。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违法经营者和执照持有人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消费者向其中任何一方请求赔偿时,对方都必须履行。

(5)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展销会举办期间,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如果无法找到销售者或服务者,或者是向销售或服务者索赔有许多不便之处的,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无论对销售者或服务者损害消费者协会权益的行为是否负有直接责任,均负有先行赔偿消费者所受损害的义务,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6)广告经营者。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广告经营者要求赔偿,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而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而言,消费者选择商家索赔还是选择厂家索赔,应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便于诉讼。应当选择属于本地法院管辖的当事人,这样消费者可以就地诉讼,免去路途奔波之苦。二是便于举证。应当选择自己熟悉,能够及时提供证据的商家或厂家作为被告。三是便于执行。原告应考虑哪家更具有执行能力,哪家更方便执行,因为消费者要实现索赔的目的离不开判决的执行,执行难已经成为困扰法院及债权人的一大难题,消费者在索赔之初即应考虑此因素。按照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一般说来,消费纠纷受害人只能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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