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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引人误解或不公平告示均属消费侵权

日期:2013-06-16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53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生活中,一些消费者遭遇过“被宰”的经历。其中有的属于引人误解的侵权行为。几年前,河南郑州市曾发生过“天价”美发的案例。某美发店在其橱窗上标价理发38元,两位女学生在该店理发之后,店方人员不断推荐其使用一些护发品,却未明确告知那些是要另外收费的,两位女学生不明就里,以为使用店方推荐的护发品属于38元理发费中的服务项目,以至于最后被美发店索要去了数千元。

这个案例中,美发店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从而使消费者丧失了自由选择权,同时也违反了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因此构成了引人误解的宣传。所谓引人误解的宣传,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消费决策的宣传。

消费者遭遇引人误解侵权,可以向当地消协投诉或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诉,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问题得不到合理解决,也可以提起诉讼维权。

例如,2003年旅游旺季,汪某带妻子到山东沿海某市旅游,并住进了海滨宾馆,按该宾馆的住宿标价,每晚为300元,汪某夫妇住进时,该服务人员将牙膏、牙刷和洗发、沐浴液等用品送到了汪某夫妇所住的房间。当晚,汪某在洗澡时,发现在沐浴液旁边放有一小瓶“××男士洗液”,并两天将其用完。第三天,当汪某退房结账时,服务小姐告诉汪某要加收80元,理由是汪某使用的“××男士洗液”为有偿使用护肤品,单价每瓶为80元。汪某以该宾馆事先没有告知为由拒绝付款,双方发生争吵。宾馆认为,凡给旅客一次性的免费洗漱用品,均是一天供应一次。而“××男士洗液”却不是,作为旅客,汪某应该看出这一点。因此,宾馆便要从汪某预先交纳的押金中扣除80元。汪某不服,便向当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诉,最终,工商部门依法维护了消费者汪某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在本案中,宾馆将“××男士洗液”放在一次性第五篇

免费使用的牙膏、牙刷和洗发、沐浴液等旁边,并未加以说明或预先告知汪某“××男土洗液”是有偿使用护肤品,就等于未与汪某达成使用与收费的协议。宾馆的这种做法足以使汪某认为,该“洗液”与其他一次性的洗浴用品一样是免费的,故放心使用。该宾馆的做法显然构成了引人误解的服务,也构成了对本条规定义务的违反和对汪某消费权益的损害。

与商家的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同的是,消费者经常在一些营业场所看到经营者贴在显著位置的告示,如对某些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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