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在缴纳社会保险金5年后达到退休年龄,其所在地区正在进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工厂就按照新制度为其一次性结算了退休金。于某认为工厂的做法不合理。本案中,于某缴费年限未达到10年,工厂可以一次性结算退休金,这并未违反有关规定。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工人退休后,每月按标准发给退休金,直至去世为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金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扩大实施范围。
根据原劳动部1995年6月20日发布的《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中规定,只有下列两种情形,用人单位才可以视情况一次性结算劳动者退休金:
(1)由于企业破产、濒临破产、租赁、承包、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安置富余人员及经济性裁员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
(2)实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未达到10年的职工,可以一次性结算退休金。
除此之外,必须按月支付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因此,凡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工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支付退休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金的办法。
凡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进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如10年或15年)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按月支付其养老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金的办法。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开始旅行,根据该法第16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金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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