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消费纠纷

关于产品质量合同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6-11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307次 [字体: ] 背景色: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合同责任的规定。

(一)产品合同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产品质量合同责任的概念

产品质量合同责任,是指产品的销售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产品质量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在产品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具有担保其销售产品无质量瑕疵的义务,出卖人没有履行瑕疵担保义务,其售出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明确规定的质量要求(明示担保)及法律规定等默示的质量要求(默示担保)时,出卖人就应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2、产品合同责任的特征

产品的合同责任同产品的侵权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产品的合同责任以合同为基础,受损害的消费者与产品销售者之间有合同关系存在,这是合同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

(2)、产品的合责任仅限于具有合同关系的买卖双方当事人。这是由于产品的合同责任以合同为基础、为条件,因而产品的合同责任仅限于(只能适用于)直接向消费者出售产品销售者和直接从销售者处购买产品的消费者(买受者)。

(3)、从损害赔偿的范围看,合同责任中的损害包括产品本身的损害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通常以赔偿买卖的产品本身为主。而产品的侵权责任则不同,它不赔偿买卖的产品(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

(二)承担产品合同责任的条件

1、产品的合同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承担的责任。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担保其出卖物无质量问题的瑕疵担保责任(义务)。不履行该义务,售出的产品不符合出卖人明示或者默示担保的质量要求,是销售者承担产品的合同责任的前提条件。

明示担保,是出卖人在商品买卖中对出卖物的质量的实际确认、允诺,或者对产品的描述,或者以实物、样品表明 的产品实际质量状况,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必须与上述关于产 品质量的确认、允诺、描述及样品一致,否则,出卖人则应承担合同责任。明示担保通常包括说明(即卖方向买方所作的关于货物的构造、性能、功能、特点等方面的陈述)和样货(实物样品)两种形式。

默示担保,是法律认定出卖人有暗示或者可推定的担保存在。如果法律规定了卖方交付的产品质量所应达到的基本要求,那么出卖人就负有保证其产品质量符合该基本要求的默承担保责任。默示担保是法律为了保护买方利益而规定的卖方应尽的义务,不论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规定,出卖人均应履行。出售的产品不符合默示担保的要求,当事人也应承担合同责任。默示担保主要指卖方必须保证出售的产品具有一般性品质,即具有使用性或适用性,即适合于特定目的。

2、承担产品合同责任的条件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产品质量,是产品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适合规定用途所具有的各种特征和特性的总和。产品的使用性是产品的重要特征、特性之一。产品的使用性是指产品在一定条件下适合规定用途的能力。任何产品都具有特定的使用目的,能满足特定的使用需要。如电冰箱可以制冷,暖瓶可以保温等。这种满足规定用途的特性称为使用性或适用性。它构成了产品质量的最主要特性,构成了产品质量的最基本要求。

产品“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也就是指产品的使用性(或适用性)应当达到一般水平。它是法律对卖方出售的产品的最基本质量要求,不论其是否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都构成出卖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暖水瓶应具有保温性,不论合同规定与否,出卖人都应保证其售出的暖水瓶具有保温性。出卖人具有上述默示担保义务,但出卖人可以通过合同中的明确规定来排除这种担保。如出卖人在出售暖水瓶时明确该暖水瓶不具有通常的保温性,即保温性能差,那么该出卖人就没有义务担保该暖水瓶具有通常的性能----正常的保温。因而,只有当产品不具备应具备的使用性能事先未作说明的,销售者才承担合同责任。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产品标准具体指定了产品的质量要求,是确定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据。产品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指必须执行的标准。涉及人体健康、人身与财产安全的标准等为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产品标准一旦被生产者明示采用,不论其是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均构成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明示担保,即视为生产者、销售者明确确保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其采用的标准。如果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该合同义务,那么他们将承担违约责任。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说明是指出卖方向买受方所作的关于所售产品的构造、成分、性能、功用、特点等方面的陈述。它通常是出卖人提供的书面说明书,同时也包括出卖人口头申明或者回答问题时所作的允诺。由于这种说明可以诱使买受人成交,并影响成交的条件,因而应将其视为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明示担保。然而视为明示担保的说明应限于对所售产品质量事实状况的说明,而不包括对产品的质量、价值等方面状况的主观见解和评价。

实物样品,又称样货。销售者出售产品、订立合同时,往往出示货物样品,并向买方保证,出售的产品质量将与实物样品质量相同,因而合同就不必对出售产品的质量作具体规定,而是通过实物样品来表明产品应具备的质量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实物样品所表明的产品质量状况也构成出卖人对产品质量的明示担保。如果所售产品不符合以该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则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承担产品合同责任的形式

关于承担合同责任的形式,《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作了原则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条根据《民法通则》的原则规定,对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承担责任的方式做了较具体的规定。这些责任形式包括:

1、修理、更换、退货

这是违反合同后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对方有权要求他采取补救措施,违约方有义务采取各种办法,以使合同的履行达到约定的条件或者尽量减少损失。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出卖人应酌情采取修理或者更换措施。如果经修理可达到质量要求而不影响产品的性能、价值的,出卖人应无偿修理;如果修理后达不到质量要求或者影响产品的性能、价值的,或者买受人要求更换的,出卖人应予以更换。

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退货。严格地讲,退货是一种解除合同的行为,而不是承担合同责任的方式。

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承担合同责任的重要方式。销售者售出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用户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赔偿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的规定,赔偿损失应当坚持完全赔偿的原则,既要赔偿直接损失,又要赔偿间接损失,但对后者的范围应有较严格的限定。

销售者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义务,又不按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成者赔偿损失责任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3、销售者对生产者、供货者的追偿权

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供货者)之间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在这一合同关系中,销售者为买受方,生产者,供货者则是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出卖方。因而,生产者和供货者对销售者具有瑕疵担保责任,要保证其提供的产品符合合同明确规定的质量要求(明示担保)及法律规定的质量要求(默示担保)。否则,生产者、供货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因生产者、供货者的责任造成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及法律默示的质量要求,那么销售者在对买受人(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对产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后,就可以取得对生产者、供货者的追偿权,销售者就有权要求生产者、供货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那么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规定产品的合同责任,一方面,可以使用户、消费者购买的不合格产品得到修理、更换、退货,促使其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进而保护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惩戒违约方,使其履行合同,保证所提供产品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5011163937